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附件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目录(2011-06)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审定范围 新饲料,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以下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审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应按本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1. 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复印件采用双面复印。除签字外,所有材料不得手写。 2. 申请表和信息摘要:应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向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索取,不得随意改变字体大小和表格结构。表格中应填项目不得漏项,不适用栏目应填写“无”。 3. 申报材料正文的字体大小依次为:一级标题,二号黑体;其他各级标题,小三号黑体;正文,小四号宋体;图表标题、参考文献列表,五号宋体;上述各部分英文、数字采用对应大小Times New Roman字体。图表、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的文献和证书、从网页直接打印的材料不作要求。 4. 试验、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并符合农业部的相关要求,报告需加盖检测、试验单位公章并有检测、试验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放检测报告一栏) 5. 装订:应按照信息摘要的顺序采用活页装订并标注页码,页码格式为“章节号-页码”,例如“1-1、1-2……,2-1……”。各章应用曲口纸或其他明显标记予以划分。材料装订完成后,应在整本材料侧面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6. 电子文档: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含有对应电子文档的CD光盘,一式三份。每一部分应制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文档名称以信息摘要中的段落号为名,文

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

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

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2009年10月28日更新) 地区与国家产品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 记情况 亚洲 印度尼西 亚 麦麸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可可壳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木薯(干、片)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棕榈(仁)粕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椰子粕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鱼粉、鱼油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泰国宠物食品(仅含水产动物 源性成分)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鱼饲料(仅含水产动物源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性成分) 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鱼粉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丰年虫卵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木薯(干、片、淀粉)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玉米酒糟粕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韩国 可可壳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鱿鱼肝粉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朝鲜活沙蚕(饵料)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活河虾(饵料)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中国台湾虾苗饲料(仅含水产动物 源性成份)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鱼饲料(不含动物源性成 分)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发酵)豆饼、粕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猪饲料(仅含乳源性动物 成分)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马来西亚 麦麸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可可壳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棕榈(仁)粕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鱼粉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巴基斯坦菜籽粕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鱼粉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日本鱼饲料(不含牛羊源性成 份,乳成分除外)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麦麸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菜籽粕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可可壳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5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一、登记范围 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申请登记。 本要求所指的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要求所指的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二、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一览表》(表1,以下简称《一览表》)。 (二)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

(四)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五)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六)申请材料按《一览表》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七)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 (八)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表2)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商品名称:生产地销售时使用的商品名称和在中国销售时拟使用的中文商品名称。中文商品名称应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全部使用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和数字表示。 (二)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规定。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饲料添加剂周报第50周

本期目录: 维生素...................................................................................................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磷酸氢钙上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微量元素亚铁有上涨可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维生素 维生素:部分品种止跌反弹 本周国内维生素部分品种跌势暂缓,VD3小幅提价,VB1厂家再度停报,VA、VE跌势暂缓,国外个别厂家暂停报价,市场成交活跃,氯化胆碱受订单增加和原料价格反弹本周价格延续反弹格局,具体如下: VA一家进口厂家不报价另一家进口厂家低于125元/公斤不愿签单,国产厂家低于120元/公斤也不愿出货,终端市场成交活跃,节前备货增多;VE本周跌势暂缓,厂家对外没有明确报价,市场低于110元/公斤也不愿出货。随着近期价格大幅下跌,V A/VE市场价格逐步回归低位,节前暂稳迹象明显。 VK3本周大型厂家报价依然在170元/公斤(msb)/190元/公斤(mnb)以上,但仍有部分厂家低价出货,目前终端市场成交普遍在135元/公斤甚至更低。后期关注环保对成本的影响 VB1主流厂家停报,市场成交冷清,目前终端成交在200元/公斤左右。VB2回落为主,主流厂家报价坚持在140-145元/公斤,终端实际成交在140元/公斤左右。近期国外某进口品牌货源也在挤占市场,加上国际形势疲弱、国内维生素多数品种趋弱打压其价格走跌。VB6高位继续回落,厂家悄然回调,目前终端成交在280元/公斤以下,由于前期疯涨幅度较大,后期高位回落的风险仍然较大。 VD3金达威周初宣布受胆固醇供应紧张、价格上涨影响,将VD3报价调整为220元/ TEL:Fax:Email:support@ 2011年第50周 总第22期 饲料添加剂周报

新型饲料添加剂报告

新型饲料添加剂:低聚果糖GF13 低聚果糖GF13(Burdock oligosaccharide,BOS,分子式 GF13)是从植物中提取的天然、功能性低聚果糖,属于菊糖(Inulin)家族;其分子结构、分子量以及功能明确,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聚合度(DP)均一、最具生物诱导活性、纯度最高(90%-99%)的低聚果糖(Fructooligosaccharides,FOS)。(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明DP小于8的低聚果糖具有诱导活性,而目前市场上的商品FOS 的聚合度一般在3-8)。产品本身以及生产过程无任何污染,是绿色天然的高科技生物制品。该产品技术领先,适用广泛,使用方便,物美价廉,在功能上完全可以替代壳寡糖(oligochitosan, chitooligosaccharace)。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经科技查新,该研究以及生产在国内属首创,在国际上居领先水平。该项目为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陈靠山教授是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原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海洋局生物活性物质重点实验室主任;曾经主持了三项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 果寡糖GF13是一种新型饲料添加剂,除了具有普通更低聚糖(果寡糖)的全部功能外,还具有免疫诱导活性,具有益生素的功能,可部分替代抗生素。它在动物机体营养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作为肠道内有益寄生菌的营养基质,促进机体肠道内健康微生物菌相的形成。它在经历小肠时未被吸收,在大肠内被大多数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选择性发酵作为自身的能量和营养,有效的增殖双歧杆菌,而双歧杆菌产生的有机酸可抑制肠道内沙门氏菌等腐败菌的生长,改善肠道环境。 ②结合吸收外源性病原菌,使病原菌不致于吸附到肠壁上;而果寡糖又有不被消化道内源酶分解的特点,可携带病原菌通过肠道,防止病原菌在肠道内繁殖。 ③调节机体免疫系统,通过充当免疫刺激的辅助因子来发挥作用,提高机体对药物和抗原的免疫应答能力,从而增加动物体液免疫及细胞免疫能力,增强动物的非特异性免疫性,有效而经济地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提高饲料利用率和产品品质。 ④抑制植酸与矿物质结合,促进矿物质的吸收利用,维持体内的矿物质平衡,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迄今为止在众多商品化的低聚糖中,只有果寡糖被美国FDA和日本厚生省等权威机构确认为安全有效的饲料添加剂。 果寡糖GF13作为新型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最大的特点是高均一性、高生物活性和高纯度性,这样就决定了产品的高效性,使用户少投入多产出,见效快,特别是其具有益生素的活性,可部分替代抗生素,为饲养业和养殖业和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 [产品性状] 褐色或浅咖啡色粉末,易溶。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可编辑)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2020-09-01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六条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向中国出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包含哪些? 答:包含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禁止经营、使用的“五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哪些? 答: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什么? 答: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氨基酸预混合饲料 4、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什么? 答: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5、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当标明什么? 答: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6、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有什么要求? 答: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7、哪些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物质,作何种处罚? 答: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何为浓缩饲料? 答: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10、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何种处罚? 答: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饲料行业依法、正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法规,特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其处理方式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即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县区和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职责要求根据《条例》等规章制度确定。 (一)主要内容和负责单位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执行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二是企业人员与管理情况;三是厂区、车间、

仓储、配料区、辅助设备与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四是检化验室、留样室工作开展情况;五是执行《规范》情况;六是落实安全生产等法规制度情况。 负责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2、饲料经营者(含门、店)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二是经营工作是否规范。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4、畜禽养殖者(含场、户)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等情况。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二)处理方式 监管抽查检查后,现场填写《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指出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性存在的问题,责成受检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时限、按要求向市、县区两级饲料管理部门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属于违法违规问题并且事实清楚的,及时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饲料生产企业自查自纠与市、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管委会职能部门抽查检查相结合,采用询问考核、查验证书、查阅记录和档案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抽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饲料添加剂目录的公告的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饲料添加剂目录的公告 的整理 (2011-06-27 15:42:58) 转载▼ 标签: 杂谈 微生态制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是指被添加在饲料中的一种重要的肠道菌群调节剂,又称益生素。美国FDA把传统上通称的益生素定义为可直接饲喂的微生物(Direct-fed microbials, DFMs),这些微生物菌种应具有以下特性:①产生有机酸,如乳酸、乙酸、甲酸等,这些酸能够抑制病原微生物,也可作为动物的能量或对其他微生物有益;②产生抗菌物质,如细菌素、过氧化氢或其他化合物抑制病原微生物;③有益微生物粘附占位,竞争排除,防止病原微生物定植;④刺激免疫反应,增加免疫系统活力;⑤产生各种消化酶,如蛋白酶、淀粉酶、脂肪酶和糖苷酶(glycosidases),提高饲料利用效率,此外双歧杆菌还产生DNA聚合酶可修复机体损伤的细胞;⑥减少毒胺的产生,中和内毒素。 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作为一种“绿色”添加剂,对促进动物生长发育,提高免疫力、防病治病,改善饲料适口性和转化率等方面具有显著效果。该技术的最大功绩在于,它可以逐渐替代农用化学物质,取代激素和抗生素,生产出绿色食品。用于畜禽水产养殖,可以预防畜禽、鱼虾疾病,净化水质,提高饲料转化率,降低胆固醇含量,消除粪恶臭,减少环境污染;用于种植业,可以改良土壤,改善植物品质,达到无污染、无公害、无残留;用于医药,可解除大量抗生素使用和滥用所造成的对人体严重的毒副作用。 各国微生态学家在总结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其定义为:益生素是含活菌和(或)死菌,包括其组分和产物的细菌制品,经口或经由其它粘膜途径投入,旨在改善粘膜表面微生物或酶的平衡,或者刺激特异性或非特异性免疫机制。作为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的重大成果之一,微生态制剂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将导致畜禽、水产、种植业、环境保护和医学等领域的根本变革。国际上把它誉为“拯救地球的技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饲料添加剂80%标准

副本编号: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 部门: 质量监督科题目: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流动 性微粒 (维生素B280%喷干微粒) 共8页 第1页 文件编码: SMP-6-501新订: 01 替代:起草: 部门审查:QA审查:批准:执行日期: 2009-03-10 变更记载: 修订号:批准: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及目的: 文件副本分发明细 质量监督科01 检测中心02 正本:质量监督科副本编号:01-02

文本编号SMP-6-501 版本号01 生效日期2009/03/10 第 2 页共 8 页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流动性微粒 (维生素B280%喷干微粒) 标准编号:Q/MG.C01-200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又名核黄素)流动性微粒(维生素B 2 80% 喷干微粒)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包装、贮存及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物发酵法或化学合成法生产的维生素B 2 加入适量符合 饲料卫生标准的淀粉、粘合剂及香料,经喷雾干燥而成的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流动性微粒。 2 引用标准 GB/T18632-2002 3 技术要求 3.1 性状 本品为黄色至棕黄色高流动性、无静电的均匀微粒。本品味微苦,易吸潮,溶液易变质,在碱溶液中或遇光变质更快。 3.2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 流动性微粒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目指标 标示量含维生素B 2 为80% 含量(以C 17H 20 N 4 O 6 计,占标示量的百分比)% 97.0~105.0 含量(以C 17H 20 N 4 O 6 计) % 77.6~84 粒度最少90%通过0.28㎜标准筛干燥失重% ≤3.0 3.3 安全卫生指标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 流动性微粒应符合表2的安全卫生指标。 表2 项目指标 炽灼残渣/% 5 有机挥发性杂质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苯 2 三氯甲烷60 1,4-二氧六环380 二氯甲烷60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2011年10月26日 B.2011年11月3日 C.2011年11月15日 D.2012年5月1日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A.极微量 B.少数 C.少量或者微量 D.一定量 3.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申请人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A.1 B.2 C.3 D.4 4.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A.一般饲料添加剂 B.药物饲料添加剂 C.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D.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5.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1 B.2 C.3 D.5 6.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A.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B.科学、安全、高效、环保 C.科学、高效、安全、低耗 D.科学、安全、有效、环保 7.县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负责。 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1、1 B.1、2 C.2、1 D.2、2 9.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A.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B.浓缩饲料生产许可证 C.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D.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10.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A.2、1 B.3、1 C.5、3 D.5、2 11.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A.由国外生产企业 B.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C.委托专业技术人员 D.由出口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A.1 B.3 C.5 D.10 13.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申请续展。 A.5、6 B.5、3 C.6、6 D.6、3

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范围及分类标准

臻植生物根据目前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范围和受限制程度,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分为4个标准: 1、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此类添加剂主要指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此类添加剂可通过饲料或饮水途径进入动物机体,产生药物残留,或产生“3致”性而危害人体健康,因而禁止其在食品动物中的使用。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农业部公告176号),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该目录收载了5 类40种禁用药物品种。如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包括盐酸克伦特罗、沙丁醇胺、莱克多巴胺等,共7种; 性激素类,包括已烯雌酚、雌二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等,共12种;蛋白质同化激素,包括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其注射液2种;精神药品类,包括(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利血平、苯巴比妥及其钠盐等,共18种;各种抗生素滤

臻植生物渣,即各种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3废”,对养殖业的危害较大,一是易引起耐药性,二是未做安全性检查,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2、可常规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农业部于1999年7月26日发布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05号),公布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该目录共收录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12大类173种,包括饲料级氨基酸7种,饲料级维生素26种,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43种,饲料级酶制剂12种,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12种,饲料级非蛋白氮9种,抗氧化剂4种,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25 种,着色剂6种,调味剂、香料6种(类),粘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13种(类),其他类10种。 为加强对兽药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椐其使用情况,将饲料药物添加剂分为2类。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包括二硝托胺预混剂、甲基盐霉素预混剂、黄霉素预混剂等33种;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如环丙氨嗪预混剂、甲矾霉素散等24种。 3、无公害食品的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无公害生猪、肉鸡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生等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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