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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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一.填空题
1.根据两个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和。
答案:主物、从物
2.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和。
答案:可分物、不可分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和。
答案:代替物、不代替物(非代替物)
4.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和。
答案:特定物、种类物
二.名词解释
1.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3.代替物:代替物是指可以用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三.单选题
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B)。
A.100公斤大米
B.一辆自行车
C.1000公斤钢材
D.四间房屋
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D)。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
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
C.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
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D)。
A.动产与不动产
B.主物与从物
C.原物与孳息
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4.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A)。
A.支票
B.提单
C.股票
D.仓单
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B)。
A.黄金
B.月球
C.货币
D.石油
四.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ABC)。
A.航空器
B.汽车
C.自行车
D.建设用地使用权
2.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D)
A.租赁关系
B.借用关系
C.借贷关系
D.买卖关系
3.民事权利客体包括(ABC)。
A.货币
B.行为
C.知识产品
D.人身
4.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包括(ABD)。
A.有益性
B.客观性
C.非财产性
D.法定性
5.下列事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BCD)。
A.借据
B.本票
C.仓单
D.国库券
6.民法上的物具备以下特点(ABCD)。
A.存在于人身之外
B.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C.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D.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7.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物权证券的是(CD)。
A.存款单
B.票据
C.仓单
D.提单
8.下列选项不属于特定物的有(A)。
A.大同煤50吨
B.甲定做的皮鞋
C.甲的袜子
D.甲的房屋
9.从性质上说,货币属于(ABCD)
A.动产
B.代替物
C.种类物
D.消耗物
五.简答题
1.民事权利的客体有何特点?
答: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如下特点:(1)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民事权利的客体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因此,不能满足民事主体利益需要的事物不会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2)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民事权利的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民事权利的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3)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民事权利的客体由法律规定的。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是由法律确认的,法律规定不得为民事权利客体的客观事物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2.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答: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具有如下法律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例如,用益物权只能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之上。(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实际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办理可能性变更登记为要件。(3)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不依动产的所在来确定管辖权。(4)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不同。如涉外继承,动产则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点:(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有价证券的价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权利体现出来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证券上的权利,行使权利须提示证券,转移权利须交付证券。不持有有价证券的人,不能享有和行使证券上的权利。(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因此有价证券不论由何人持有,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见券即付的义务。有价证券的义务是单方义务,其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代价。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见到证券持有人主张权利时提示的证券即应履行义务。
六.论述题
1.试论物的特点。
答:物具有如下特点:(1)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当然,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后,则可以成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也可以为物。(2)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只有为人力所控制或者支配的物,才能用于交易,才能为某一主体所有,也才有法律意义。(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就不会成为权利的客体,因而不为民法上的物。(4)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一般仅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并且民法上的物还须是能单独满足人们需要而独成一体的物。
2.试述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
答: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依有价证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一般依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有的还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2)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人取得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依背书方式进行,即不仅要交付证券,而且须在证券上背书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3)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记载的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依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即交付证券也就转移了证券上的权利。
七.案例分析
1.张某与某肉联厂约定:张某将其自有的两头黄牛交由肉联厂宰杀,肉联厂按净得的牛肉每公斤5元的价格付给张某价款,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张某付给肉联厂宰杀费2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卖,得价款2100元。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厂索要出卖牛黄的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拒绝给付。双方发生纠纷。问:出卖牛黄的价款应归谁?
答:在本案中,出卖牛黄的价款应归何人所有,决定于牛黄应归何人所有。从本案的案情看,牛黄是从被宰杀的牛的下水中发现的,但牛黄不属于牛下水,而是由病牛的胆汁凝结成的物,是由牛产生的,应属于牛这一原物的孳息。而在没有另外约定或者规定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取得,因此,牛黄应由牛的所有人取得。本案中张某为牛的所有人,张某与肉联厂未约定发现牛黄时归何方,因此,牛黄应由张某取得,出卖牛黄的价款也就应归张某。
2.王某就出卖汽车达成协议:李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有的汽车卖给王某。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在李某将车交付给王某时,李某提出:该车带有一付备用胎,如王某需要再加2000元,否则就将该备用胎自己留用。王某不同意另加款,也不同意李某将备用胎留下,双方发生纠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李某应将汽车包括车上所带的备用胎交付给王某,王某有权不另加价。因为备用胎与汽车构成主从物关系,汽车为主物,备用胎为从物。在交易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物应随主物转移。本案中双方既然未就备用胎的出卖作约定,李某就应将其与汽车一并交付给王某,而不能要求另加价,也不能自己留下备用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