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国库管理制度基础演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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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开 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转账 办理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 现金缴税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收。
(10)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 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违反规定为 征收机关设立过渡帐户的,人民 银行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 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帐户中滋生 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 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 缴入相关国库。
(4)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必须使 用全国统一格式的“代收罚款收 据”。“代收罚款收据”由省级 财政部门按统一格式指定企业印 刷和组织发放。
(5)代收机构应根据行政机关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 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 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 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 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 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 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三、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管理
●国库经收处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管理
(一)国库经收处业务管理
●纳税人开户银行和信用社收纳 报解预算收入的管理 。
●商业银行、信用社进驻纳税大 厅收纳税款的管理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收代缴罚 没收入的管理 。
1、纳税人开户银行和信用 社收纳报解预算收入的管理
(1)收纳各级预算收入,一律凭 缴款书办理。缴款书是办理收纳 国家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 证。
●支库以下为国库经收处。经收预算 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 均为国库经收处。
(二)国库各级机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 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 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 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 县支库”。
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代收机构。
(3)代收机构应按照《罚款决定 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国务院令第 235号)与行政机关签订代收罚 款协议。
自代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 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 构备案。
(3)进驻纳税大厅的,其业务范 围仅限于办理税款收纳业务。
(4)各级国库部门必须每年对纳 税大厅的国库经收业务进行年检、 年审,第一年年审不合格的,给 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进驻 资格。
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收 代缴罚没收入的管理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 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 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 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2)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应对缴 款书的内容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 受理。
(3)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 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 入。
(4)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 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 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 的日期必须相同。
(5)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 “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 “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 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
开具收入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国 库和地方国库退付,代收机构不 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9)财政部门按代收机构缴入国 库罚款总额0.5%的比例,按季支 付手续费。其中,缴入中央国库 的,手续费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机构支付;缴入地方国库的,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支付。
(10)各级国库有权对代收机构 代收罚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拒收和占压、挪用 代收罚款收入的,应依法进行处 理。
(1)进驻纳税大厅要报当地人民 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 不得进入。
(2)严格“税款预储帐户”的管
理 ●纳税人税款预储帐户的设立,应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 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开设“专 用存款帐户”的有关手续,经当 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后,预 储款项存入的时间和额度以保证 及时足额纳税为准,税务、银行 不得另外硬性规定。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定名:“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 (代理)”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金库××市 ××区支库(代 理)”。
(三)国库的工作机构
●总库设国库局,分库设处,中心支 库设科或处,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 小确定设立科或股或专柜。设立国 库专柜的,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人员 专职办理国库业务。
(1)代理支库年业务量在30万笔 以上或年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
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 专门办理国库业务。业务量较小、 预算收入较少的代理行,经上一 级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国库专 柜办理国库业务,但至少应配备 3名以上人员专职办理国库业务。
(2)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 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
●国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 得随意抽调。代理支库工作人员变 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
二、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 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国库在实现 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发挥执行作 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一)国库的基本职责
●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 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 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 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 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 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 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 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 理。
(3)代理行应在现行国库法规和 规章框架下,制定代理支库业务 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批准其办
理代理支库业务的人民银行审查、 备案。
(4)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 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 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 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 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 付等国库业务。
●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 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国 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办理国家和上级国库交办的同 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国库的主要权限
●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下级国 库和辖区内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 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 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 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发现拖 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 理。
(2)具体代收机构的确定 :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
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所处的罚款,由国有商业银 行分支机构代收。国有商业银行 代收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驻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中国人 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商确定, 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收。
●地方行政机关所处的罚款,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
●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 出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 银行的要求,向上级国库和同级 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月报 和年度报表;按日、月、年与财 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 准确一致。
●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组织 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 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 按照国家税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 屡催不缴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
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经理支 库。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 置同级国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所
属各级国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 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 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 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包括: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 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6)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 当日报解到指定收款国库,不得 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 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 日报解。
(7)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 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不 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8)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 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 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 理缴纳手续。
●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 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 以及填写内容,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 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 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 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 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 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 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四)国库的人员管理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 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 行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分 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 长、支库设股(科)的股(科)长 或副股(科)长,按现行干部管理 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他们的任 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
(6)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统 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收 入)”专户核算。
(7)代收的罚款由代收机构填写 “一般缴款书”,按行政机关的 隶属关系和罚款收入的预算科目、 预算级次,于当日就地缴入中央
国库或地方国库;当日来不及办 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 办理,不得占压、挪用。
(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管理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1、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 人员管理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 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 第1号令,同时增加以下条款:
代收机构不参加票据交换、罚 款不能缴入当地国库的,代收机 构应于当日将代收的罚款上划管 辖行。管辖行对上划的罚款,应 于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办 理缴库。
来自百度文库
(8)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 与缴库。
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 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须 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同级 财政部门(缴入中央国库的,报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机构)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
(5)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 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 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
●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 备案。
(6)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 应对代理支库业务的人员进行奖 惩考核,并纳入本行的考评范围。 按照《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 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银办发 [2000]35号)要求,不得对代理 支库的国库专职、兼职经办人员 下达存款指标等考核任务,也不 得因为其代理国库业务而影响其 应有的待遇。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 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 分办法、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 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 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
●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的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要求 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有权拒绝 办理。
●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 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 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 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 开立财政存款账户。根据同级财 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 同级财政支出的拨付。
●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 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 税务机关开具的预算收入退还凭 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11)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 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 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商业银行、信用社进驻 纳税大厅收纳税款的管理
●商业银行、信用社进驻纳税大 厅收纳税款,是国库经收工作的 一种延伸,除严格执行“纳税人 开户银行和信用社收纳报解预算 收入的管理”的各项要求外,还 应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讲 现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基础
一、国库的组织机构
● 国库机构设立 ● 国库各级机构名称 ● 国库的工作机构 ● 国库的人员管理
(一)国库机构设立
● 国家金库(简称国库)是负责办理 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机关。国 库机构按照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 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 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 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 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 政的地区,由市、地(州)中心支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