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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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二者关系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两者的联系。

(一)从内容上看,1、使馆和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第一,使馆、领事馆馆舍不得侵犯;第二,使馆、领事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第三,享有通信自由;第四,免纳捐税;第五,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第六,使用国旗国徽等内容。2、外交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第一,人身不可侵犯;第二,管辖豁免;第三,免税免验等。3、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二)在管辖豁免的放弃问题上,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和领事官员享有的管辖豁免的放弃得由派遣国明示表明,并且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司法判决执行处分的豁免的放弃。

(三)在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和领事及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来看,其义务基本包括以下内容。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或领事馆不相符的职务;4、不得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等。

二、两者的区别因为领事特权与豁免比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范围要窄一些,主要表现在一些细微的规定上

(一)使用国旗、国徽方面,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而使馆则无此限制。

(二)馆舍不可侵犯方面,领事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而使馆馆舍则无此限制。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这里关于“推定同意”和将保护范围限于领馆的“办公所”之规定,使其不可侵犯性有一定限度。而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得例外。

(三)在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而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四)在管辖豁免方面,关于外交代表规定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嘱人的继承事件诉讼;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等。而领事官员关于民事诉讼适用的例外有以下几点:1、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2、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3、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4、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五)在作证义务方面,领事官员的作证义务的免除相较外交人员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

员就其执行的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往来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事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外交人员则无任何义务。

(六)在通信自由方面,领事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邮袋。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而外交则绝对不允许侵犯。(七)在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方面,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而对于外交人员,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使馆特权与豁免是从它被占用之时起至它全部被让出为止;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门之时起开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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