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培训(PPT 80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http://www.baidu.com/s?ie=utf8&bs=%E8%B7%A8%E5%9C%B0%E5%8C%BA%E7%9A%84%E9%9D%9E%E7%8B%AC%E7%AB%8 B%E6%A0%B8%E7%AE%97%E5%88%86%E6%94%AF%E6%9C%BA%E6%9E%84+%E7%A8%8E%E5 %8A%A1%E7%99%BB%E8%AE%B0&f=8&rsv_bp=1&wd=%E7%A8%8E%E5%8A%A1%E7%99%BB%E 8%AE%B0%E8%A1%A8&rsv_n=2&rsv_sug3=1&rsv_sug=0&rsv_sug1=1&rsv_sug4=141&inputT=594

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31/content_146791.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 _61774.htm
4、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 • • • 申请 受理 审核 发证
• http://www.chinaacc.com/new/779_783/2010_6_2 5_wa7657030161526010212090.shtml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企业税务登记办事流程(附图解)
• http://www.chinaacc.com/new/253_257_/2009_3_ 10_wa51584135101390025348.shtml
(三)注销税务登记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 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 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 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 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81/2005/12/ dr005241032150020-0c.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任务一 税务管理 • 任务二 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 检查 • 任务三 税收法律责任 • 任务四 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其他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办理纳税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
• 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地点: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扣缴义务人; •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 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
任务一 税务管理
• 一、税务登记 • 二、账簿、凭证管理 • 三、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
• (一)开业税务登记 • (二)变更税务登记 • (三)注销税务登记
•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 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 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一)开业税务登记
• • • •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 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4、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 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 •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 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 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 1、账簿、凭证设置 • 2、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设置

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 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 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二是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账簿 三是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 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 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 用税控装置。 • 四是计算机会计帐簿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 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 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后可视同会计账簿。
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 税务登记表。 •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 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 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 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 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 证件有效期等。
(二)变更税务登记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不需向工商机关 办理变更或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为税 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 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