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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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如何保障这个群体的公正、公平,将根本上决定我国证券市场的活力与稳定。中国证监会在前不久设立了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机构“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再一次表明我国政府对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他们的切实权利的重视。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研究我国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试图为建立我国特色中小投资者机制的建立提供借鉴。

摘要:中小投资者法律规制保护

一、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的意义

一个市场是否能够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这个市场的规则是否能够保护大多人的利益,是否公正、透明,若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长期忽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时人们只会选择“用脚投票”,最终离开这个市场,选择其他的金融工具。资本市场也将不能繁荣,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就不能很好的发挥,市场规则的不成熟和不健全将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能力和前景,最终直接限制我国经济的增长。因此,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健全的证券市场机制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起到关键的作用。

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由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两者构成,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我国个人登记账户的比例占到总数的98%,而机构仅为2%,虽然从数据上显示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比例也在不断增长,但总体构成格局还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起步较晚,是典型的新兴市场,所以组成结构与成熟的发达证券市场不同,中小投资者占有非常大的比例,而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例却很小,而发达的证券市场的比例大小却刚好相反。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是保护大多数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促进资本市场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凝聚力量。

二、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显现,然而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的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法的出现,对于证券投资者的法律规定一般被散落于《证券法》和《公司法》当中,而这两部法律对于证券投资的权利大多只是概述性的描述,对于救济途径以及相应的赔偿机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即使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投资者的权利,在现实中根本得不到执行,从而出现“有法如同无法”的情况出现。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不

能保证

证券市场的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灵魂所在,能否快速的跟住市场的脚步,从大量的信息中筛选有价值的信息是衡量一位投资者素质的重要因素,没有透明、快速、公开的信息披露,中小投资者根本不可能迅速有效地作出判断,从而不断地丧失机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虚假信息满天飞,由于没有严格的监管以及惩处,使得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能有效地遏制虚假信息的源头,而投资者利用这些虚假信息盲目跟从,从而利益进一步损失信息的披露质量太低。相对一些更有价值的信息很难披露,中小投资者获得的大多数是一些含金量不大的信息,对于自己的投资判断很难形成体系,范围过小是现存的信息披露中的常见问题。因此由于本来中小投资者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然而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更使得中小投资者在“信息就是灵魂”的证券市场难以持续的生存。

(二)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完善

由于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的许多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不能发挥;以及公司决策机制的不科学,导致公司决策的随意性很大;公司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不能形成很好的制衡机制。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股东大会成为的形式化。股东大会完全是在走形式主义的道路,小股东共益权中许多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不能得以实现,独

立董事制度没有很好的执行。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操作公司,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独立董事的方式来制衡董事会的一种机制,由于法律对独立董事的任命和具体流程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之公司的决策层的自律性又不够,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大股东直接任命,而独立董事成为了大股东的一个附属品。监事会的职能不能发挥由于当今的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没有广泛的代表性,大股东操纵者监事会的人员的组成,从而监事会不能很好的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除此之外,现今法律的规定使得监事会的许多职权没有可执行性,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三)外部监管制度不健全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利用行政、经济各种手段对于证券市场中违法的主体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稳定的关键所在。目前而言,专门有效地证券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证券法》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规定不能有效地执行,出现各个监管部门监管职能不明确,机构设置混乱的情况比比皆是。且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人员没有体制上的约束,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更加使证券市场混乱,虚假上市,虚假报表层出不穷。

(四)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

一个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否一个关键的因素在于当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时,能否通过这个市场的机制和规则能否最大程度上挽回自己的损失,其利益被保护的越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投资信心才会增长,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对于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还不健全。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失时他们不能通过现有的民事赔偿机制得到解决。在我国“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当出现违法犯罪的事件是,司法机关更加重视的是其刑罚的力度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得到大众的认可,而对于证券市场真正的主体——中小投资者们的利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五)“民间而不是官方”的协会组织的极度缺乏

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利益聚合”的组织,民间协会在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中起到更多积极的作用,他们更能体现投资者真正的呼声,作为一种集体的组织,他们发出的声音更容易被发现和重视。然而在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却面临者登记、管理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问题,大大的阻碍了民间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的出现。前不久,中国证监会“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的设立是我国中小投资保护的进程中重要的一步,然而毕竟这个中心也是在官办的色彩下成立的,其保护的态度也是一种被动的保护,然而相对于这样官方的保护组织,民间组织的缺乏对于中小者利益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三、对我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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