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与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03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03,2010

189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与完善

□韩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施行近十七年,该法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是,该法制定之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很多问题没有显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暴露出来,并且出现很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很难适应与经济发展的需求,其缺陷日趋明显,亟待完善。目前,《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立法机关的急迫任务。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缺陷完善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于1993年9月2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作为市场经济中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实施多年以来,对规范市场行为、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法制定时我国还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经济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国内外的形势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该法原有的内容已显得不合时宜,其局限性日益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亟需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国外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及其分析从国际上看,具有"市场经济大宪章"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是商品经济的重要法律,各国立法者都把它置于民商经济法律制度的中心地位。从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窥见一斑:

(一)德国的立法发展。统一不久的德意志帝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立法,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法》,1906年又颁布了《不正当竞争管制法》,1965年颁布设立《强制卡特尔法》,

1957年联邦德国制定的

《反对限制竞争法》,将对垄断行为的规制纳入了调整的范围。从德国竞争法的发展阶段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反垄断法在后。这是因为德国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早,商品生产和交换相对发达,民商事行为日趋复杂,特别是大量出现的垄断现象,完全依靠单一的民法典进行调整,已经无法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

(二)东欧的立法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一些东欧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有了较快的发展。如南斯拉夫于1974年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法》,波兰于1987年颁布了《反国民经济垄断法》,匈牙利颁布了《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的东欧各国,实行市场经济既要考虑市场结构的形成与变化实行自由公平竞争,还必须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于是纷纷借鉴外国立法内容,同时又注重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有的共性,采取了统一立法的做法,即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限制竞争合并在一起,制定统一的市场竞争法。

当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制定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内容不但日益充实,而且法律调控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虽然各个国家由于受不同的条件及国际环境影响,在立法结构、内容等方面会存在诸多差异,但也可以从中摸索出涉及竞争法的一般规律,即:1、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2、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3、

各国竞争法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上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限制竞争三部分。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一)立法体例的混乱。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之时《反垄断法》的缺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一些本应属于《反垄断法》的内容。而现在《反垄断法》已颁布,说明我国采用了分别立法模式,但两者之间的界限很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充斥着大量的《反垄断法》的内容,造成了立法体例的混乱,同时,两部法律同时规定一些内容,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缺失一般条款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不正当行为进行界定的"一般条款"。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才是立法所承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以外,法律不承认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实践中经营者的竞争手段复杂多变,不正当竞争行为远远不限于这11种。

(三)执法主体不明确严重影响了法律本身的执行。就执法主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的规定模糊不清,造成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随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也是多部门执

法,局面比较混乱。三是由于执法主体机构不明确,加之对执法主体和素质无明确要求,所以现实中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十分有限。

(四)救济方式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采取法律手段事先预防行为的发生比事后的救济更为重要。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规定了对受侵害者损害赔偿的事后救济,即显得救济手段单一,无法实现对受害者的充分保护。

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一)采取分别立法模式、"一般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1、

目前,《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参照对比《反垄断法》,剔除关于垄断行为的规定,划清二者的界限,确定一个明晰的分立式立法模式。

2、

确定"一般条款",采用"一般条款"加"具体列举"的体例。与其他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为适合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尤其需要一个一般条款。立法者可以求助于一个全面综合的定义来定义这样一个"一般条款"。具体列举,就是具体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具体列举,使一般条款的规定具体化、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增加规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拓宽执法范围。经济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变。因此,应当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一些对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扩宽执法的范围,适应复杂的经济变化。这就需要立法者全面把握现行经济形势、从实际出发来进行立法。

(三)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执法机关,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均设置了专门的执法机关,并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职权。为更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同样须建立一个拥有调查处理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裁决权、规章制定权的专门执法机构,作为一个统一、独立、不受干扰、具有准司法权的执法机关。唯此,才能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的效力和效率。

(四)完善法律责任。

1、

弥补法律责任的空白。2、完善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通过完善民事法律责任充分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3、增加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加大处罚的力度。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由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

参考文献:【1】杨思斌.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0,(1):50-51.

【2】曹苏.反不正当竞争立法[J ].比较人文杂志,1999,(4):61-62.【3】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 ].法律出版社,1998.【4】季晓南.中国反垄断法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杨培景.我国竞争立法模式探讨[M ].经济师2003,(8):62.【6】翟方明.论竞争法分立模式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J ].市场论坛,2006,(4).

【7】张彤华.试析如何科学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J ].科学之友,2006,(1).

【8】马志忠.完善市场竞争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J ].经济与法,2006,(10).

【9】种明钊.竞争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2,(2):109.【10】谢达梅.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兼论对我国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的启示.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8-8,23(4).

作者简介:韩丛(1985.2)女.河南省周口市人.现系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