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丹解读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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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答光明日报记者问
昨天晚上一位光报记者发来电子版采访提纲。
英国的媒体出了违法和职业道德问题,我们的提问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从一件具体的事情,要求回答:“从这些西方媒体的代表中可以看出西方媒体的本质特点是什么?”“西方一直标榜‘自由公正’,他们是否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公正’?”我感觉仿佛回到了“文革”的氛围中,整个思路还是“以阶级都为纲”和“冷战”时期的,可是时代已经完全不同了。
这显然不是记者想问的,而是上级部门要求做的。
反映的是上级部门陈旧的思维方式。
2009年10月9日,胡锦涛主席与默多克等世界传媒大佬们鱼贯步入世界媒体峰会,胡主席发表致辞,向世界传媒大佬们提出“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使用的均是当今世界传媒同行的语言。
此前胡锦涛还在《人民日报》提出:“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
可是我们的宣传部门看来是不学习、不遵循总书记的指示,仍然在陈旧的思维中打转。
我耐着性子用温和的语言做了回复,估计不会采用,也担心或断章取义地采用。
为了防止这点,故先把回复全文发到博客上。
回复的部分内容是我7月14日应《新闻与写作》约稿而写的文章的一部分,文章将在7月号该刊发表,特此说明。
7,16
采访提纲:
1.有着168年历史的《世界新闻报》前不久因“窃听丑闻”而关闭,这样老牌的媒体为什么会陷入这样的风波?据报道《世界新闻报》不只一次发生“窃听事件”,他们为什么会做这样的事?
为了通过吸引眼球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2.据报道,《太阳报》、《星期日泰晤士报》也在接受调查,从这些西方媒体的代表中可以看出西方媒体的本质特点是什么?有网民认为,“窃听风波”暴露出西方媒体的虚伪和对人权的不尊重,您如何看待?
西方媒体有不同的体制,广电有公营(例如BBC、CBC、NHK)和民营两种体制,报纸全部是民营。
它们的职能是向公众及时提供新闻,满足人民了解外部世界的信息需求,总体做得比我国的媒体好,基本遵循了国际同行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但也有一些传媒,出于眼前的利益而不遵循职业道德和规范,例如《世界新闻报》。
即使这家报纸,并非所有新闻都是窃听来的,通过窃听获得的新闻毕竟是极少数。
这些极少数违法和不规范的新闻,给该报造成了致命的结果:被迫停刊。
“窃听门”事件之所以如此受到英国政府、公众以及世界的关注,反映了英国社会和传媒界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的“零容忍”。
正是对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行为的不容忍,才能有类似“窃听电话”的丑闻不断地被揭发,从而最终引起全国轰动,导致这份168年历史的畅销小报停刊。
英国的报业自律组织PCC(报刊投诉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最近若干年来,英国的新闻传播业比其他国家的同行更注重媒体自律和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约束,其报业自律在西方国家里面也是比较成熟的。
不仅英国的主要媒体内部有从业规范,新
闻传播业界还成立了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多个监督机构:比如早期成立的皇家新闻委员会之下的报刊评议会,以及现今英国报业的全国性新闻仲裁机构,也是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新闻自律组织之一的报刊投诉委员会(PCC)、全国记者联盟的道德委员会等。
广播电视业有BBC 规章、独立广播委员会节目标准。
九成的对传媒的投诉,在PCC都得到了裁决。
可以说,英国媒体在提高职业道德水准方面的努力,是比较成功的,是其他国家的同行学习的榜样。
《世界新闻报》窃听凶案受害人,甚至前首相的私人事项,是对人权的蔑视。
正因为英国重视人权,所以一旦被揭发,就会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
这次英国首相在议会上公开谴责《世界新闻报》等的违法行为,说明英国人民、政府和议会,对人权问题十分重视,发现问题就不放过,以正视听。
我们应该向英国人民、政府、议会学习,对于侵犯人权的事情,一定要追查到到底,不能放任侵犯人权的传媒和当事人逍遥法外。
3.西方一直标榜“自由公正”,他们是否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公正”?
西方的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约,至少在形式上能够保障自由和公正,老百姓可以自由发表各种意见,包括直接对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
例如在美国,2003年伊拉克战争发生后全国各地的反战群众都能够自由举行反战游行,多数报纸可以自由无阻发表反战的意见。
可是当时我国的传媒孤陋寡闻,不做调查就说美国的主流媒体都被政府收买而支持战争,不是那么回事。
现在已有研究人员对此做了深入研究,结论恰恰与我们传媒当时的想象相反。
但是,西方的自由公正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声音能够真正被听到。
理论上的大家都有自由发言的权利,但由于每个人的实力不同,弱势群体发出的声音常常被湮没在强大的声音之中,“公正”难以保证。
所以有的美国学者写道:“当发言者的利益与发言所讨论的那些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什么应该将前者的利益置于后者的利益之上,或者谁必须听从这个言论。
为什么言论自由权应扩展到许多机构和组织,例如CBS、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波士顿第一国家银行、太平洋煤气和电力公司、CNN,以及海外战役退伍军人协会。
这些机构与组织处于第一修正案的常规性保护之下,但事实上它们并不直接代表自我表达中的个人利益。
”于是他提出:“国家可能必须给那些公共广场中声音弱小的人分配公共资源——分发扩音器——使他们的声音能够被听见。
国家甚至不得不压制一些人的声音,为了能够听到另一些人的声音。
”(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但是,这个矛盾其实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在于:谁来监督国家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它的分配就公平吗?它的压制就合理吗?问题又回到了起点。
4.这一事件对我们的启发意义在哪儿?
英国报刊评议会和PCC的发展,是英国报业以“自律”在保护自身的新闻自由。
为了赢得更多的新闻自由,传媒首先要自律,身正,才有自由。
不自律,他律就会以正当的理由出现,结果牺牲的是传媒自由活动的空间。
《世界新闻报》历史上推出过一些有影响力的独家报道,例如1996年揭露苏格兰主教莱特与教区一名女子私奔;2002年揭露哈利王子酗酒并吸食大麻;2006年揭露前自民党议员马克•奥坦与两名男妓同床共枕。
该报对公众人物还是有一定约束监督作用的,对社会清正不无小补。
但是,不能越过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界限。
传媒的自由需要由守法与道德来维护。
除了极少数重大的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事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采用一些不规范的
手段获取信息外,目前我国媒体为了获得新闻而做的“暗访”,多数都不是迫不得已为之,而是为了取得某种戏剧性效果,以便更能吸引公众眼球。
懒惰,也是采用暗访手段的一个内在动机。
与其颇为麻烦地迂回采访各种当事人(特别是受害者、受骗者)来证明某件坏事存在,不如暗访和偷拍偷录,拿到证据,叫坏人无话可说。
但是传媒人忘了,传媒这种职业是普通的社会职业,不是警察和安全人员,不拥有破案的权力和手段,更没有公检法的权力。
有一家省级晚报,在显要位置刊登了他们的两位记者揭露社会上替考现象的通讯,并兴奋地透露,他们的报告得到了省委主要领导(政治局委员)的批示。
通讯详尽地报道了记者以替考者的身份联络替考公司,提供假身份证并由该公司的人办了参加考试的证件,最后,两位记者真地分别在两地替人参加了考试,他们在这过程中偷录了与各类当事人交谈的音像。
这两位记者的暗访,从找人制作假身份证、用假身份证再骗取考试证件,到替人参加考试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偷录至少不符合职业规范。
然而,该报却以颇为得意的心态报道这样的事情,反映了我们的一些传媒人太缺少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法治的意识了。
此前,我国还发生过有的记者为了采访到信息,以假冒的贩毒者、盗墓者的身份参与贩毒、盗墓活动,以致真地参与贩毒、盗墓(为了不暴露身份)。
法律只看行为,不问动机,记者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的刑律。
目的正当而不择手段,已经发展到通过严重的罪犯行为来获取信息的地步。
马克思说:“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不是正当的”。
我们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论者。
通过《世界新闻报》事件,我们应该认识到,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问题不是小事,而是涉及传媒能否长远发展的大事。
现在我国传媒偷拍偷录现象普遍存在,非常严重;然而更可怕的是,相当多的传媒人对此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认识,这种是非颠倒的认识,可能会导致类似《世界新闻报》行为的再现。
通过《世界新闻报》事件,我们要再次向传媒明确并重申:偷拍偷录原则上不能采用。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博导陈力丹2011,7,15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