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大地震和海啸发生一个月的时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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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大地震和海啸发生一个月的时间里,日本政府在灾后重建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在这场由大地震所引发的综合性灾难当中,核危机无疑是最令人担忧的,因为它的危害性,无论是从范围和持续时间深来看都是最大的。日本政府在处理核危机问题上需要慎重,一不小心就会遭受到毁灭性的更大灾难。
是目前日本能否取得这次抗震救灾阶段性胜利并且迅速投入灾后重建的最关键的问题,也是周边邻国包括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的问题。目前从现在来看,虽然一个月即将过去,但是福岛核电站的危机我认为其实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果继续往上涨的话,就会流入大海,严重污染日本周边的海水,甚至会进一步扩散到太平洋以及更大的范围,这样的话对海洋生态是严重的破坏。如果不注水的话,里面的堆芯或者是乏燃料库的燃料就会继续在一种很危险的状态中释放一些核辐射的物质。这样的话,也会带来通过空气传播或者是下雨以后,雨水渗入到土壤和水系当中的严重破坏,所以它处在两难的状态。“不会马上对健康造成影响,但为防万一,因此禁止农作物上市”、“……这种辐射程度喝了也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慎重起见,婴幼儿还是不要引用自来水”……随着福岛核泄漏危机的不断恶化,类似这样的政府表态一个接一个。有专家指出:“可以看出政府在绞尽脑汁地选择用词,以避免引起社会恐慌。但这样暧昧的发言反而更加刺激了国民的想象力,认为‘政府肯定隐瞒了什么’。”日本政府应该向民众公布“放射性物质的扩大范围以及对食物影响”的“最坏预测”,然后强调“目前尚未达到那个程度,我们有具体的对策”,如此才能令国民安心。而一味表示“不会‘马上’对健康造成影响”,这个“马上”代表一年还是一周?国民心里没有概念,只能徒然增加恐慌的程度。提升信息透明度的做法,无疑有助于公众了解真实情况并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心理。
日本政府在危机发展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滞后和模糊,让其严谨守信的国际形象严重受损。随着一个个“没有危险”“问题不大”的保证被一次次打破,日本政府面临信任危机,其影响可能要比现在的环境危机更加深远。
3月11日地震发生后不久,东京电力公司向公众保证,将核反应堆保持在安全状态的努力“一直是成功的”。日本首相菅直人也表示,核工厂没有泄漏危险。但就在当晚,日本政府就决定对福岛第一核电站周围3公里内的人员实施疏散,随后又数次扩大撤离半径至30公里。这些错乱多变的举措,既是技术问题,也是国民性问题,更是意愿问题。他们首先考虑的不是最坏的结果,而是对自己最保险的结果。
在掌握了信息后,是否及时准确通报,则是另一个问题。在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出现问题后,东京电力公司向民众和政府通报这一信息滞后了几个小时。在新闻发布会上,东京电力公司又避重就轻,引起公众不满。在数个机组相继发生爆炸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也对日本政府信息披露的模糊滞后颇有微词。
从救灾组织上看,根据日本1999年颁布的《核事故紧急应对特别法》,当核能设施发生严重事故的时候,应该由政府负责事故的处理,建立一个以首相为首的紧急处理机构,由该机构决定政府将如何工作,并协调各部门合作。3月16日,日本政府成立了以菅直人为首的“联合危机应对总部”,20名政府官员进驻东京电力公司在东京的办公室,但依然由东电公司在现场实施事故处理工作。
所有这些教训均值得世界各国认真吸取。对于核电事业的后来者中国来说,对东邻的灾难更没有理由作壁上观。
日本首相菅直人2日视察海啸灾区,承诺全力帮助灾民。不过,一些灾民指责日本政府过度关注核危机,忽视灾民状况。由于日本政府把过多的精力放到了核危机的时间上因此很大的程度上忽略了受灾群众的意愿和实际的要求,强搬的过程中没有注意群众所担心的房产等问题,造成了在群人民对政府的不满的情绪,在受灾最严重的宫城县,缺水、缺粮、缺暖气仍然是当地居民面临的最严峻困难。政府拒绝外国援助是导致福岛核泄漏事故局势恶化的原因之一。
核危机处理中暴露的另一个问题是日本政府与东京电力公司之间的协调不力,暴露了日本在重大危机处理机制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以看出,在这次核危机处理上,日本显示出了“应对乏力”的迹象。在这次核危机处理上,日本政府与东京电力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多次说法不一,在人员调遣上也多次出现分歧,都显示了日本政府与企业在应对重大危机时缺乏协调。政府和企业两者对于危机和将要发生的后果没有掌握准确对核危机披露的“轻描淡写”,从而导致了在核危机处理上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另一方面在危机信息的披露上,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具有“保守性”,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更倾向于选择在信息披露上有所保留。这一切都会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态的掌控,而不是过度的隐瞒事实。中国政府在应对这些问题都应该注意和避免。
(一)完善公共安全预警系统
通过与国际非传统安全危机预警组织合作,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技术和灾前预警系统,完善公共安全预警系统,从而为及时避灾、减灾争取时间。就日本核危机而言,中国应做到: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加大监测力度,密切监控核泄露对核设施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强对新建、在建和在运行核电设施的科学评估,重新审视核能源发展战略,防患于未然。当然,也不能因噎废食。
(二)建立舆论预警机制
面对灾害,公众最缺乏的是及时、准确的信息。政府最需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增强信息透明度,以正视听。媒体应该起到舆论预警的作用,及时发布最新的真实事件动态。日本媒体在此次救灾中的表现值得我们学习。企业也应该对社会负责,发布真实、准确的信息。公众应该保持理智,科学沉着应对,减少盲从行为。
(三)建设高标准的基础设施
项目审批和建设,都必须做到依法执行,按章办事。政府对项目的审批,应有前瞻意识,高度重视工程的安全性能,既要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又要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单位不应短视,应该建设高标准的校舍、公共设施和应急场所,让这些地方成为防灾、减灾的安全屏障。
(四)加强应对危机教育
从学前教育开始普及各种灾害防御知识,尤其是本地区可能会发生的各种公共安全危机,但又不局限于本地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危机的预防和应对教育不应存在于灾害来临之后的“事后诸葛亮”,而应“以平养战,寓战于平”,体现在危机之前的日常生活中。
(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的便利性、快捷性和低成本,及时公布各种信息。在多媒体时代,网络的便利性和快捷性对信息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应对灾后各种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起到了预警作用。另外,利用网络可节省资源,有助于开展灾后救援工作。在网络信息多样化和快速化情况下,政府要加强网络信息监管,防止虚假信息传播,稳定市场和民心。
(六)健全公共安全应急制度
自“非典”后,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今后应进一步整合《防震减灾法》、《消防法》和《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整体趋势看,虽然目前的制度设计是将公共安全危机应对法制化、制度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另外,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比较晚,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还有必要进一步将应对公共安全危机法制化、机制化和常态化。
(七)探索“复合治理”模式
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框架有利于公共安全危机后顺利展开重建工作,并且随着近些年各类公共安全危机增加,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也在加强。但仍需要在国务院的统一指挥下,进一步减少决策成本和运行成本。通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优势,寻找政府间、政府与社会团体间交叠和嵌套的多中心、多层次公共危机治理结构,构建利益一体化的合作机制,探索公共危机“复合治理”模式。
(八)完善应急财政和储备管理
近些年,我国每年都会经历一些非传统安全危机,尤其是其中的重大自然灾害。当危机发生时,多数情况下都会出现局部地区的物资不足问题,需要从外地调用物资。虽然有危机自身的原因,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地方政府完善应急财政以及储备制度的必要性。虽然我国危机救援的社会动员能力很强,救援效率较高,但是当地缺乏足够的灾害预防准备,看似一个不重要的问题,却增加了救援的运营成本和决策成本。因此,应完善应急财政,以及突发事件应急专用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降低救援成本,提高救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