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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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

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

晋交公字[2009]327号(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

求》

晋交公字[2009]327号(试行)2009.6.8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山西省公路建设实际。特提出本要求。

2、本要求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从事山西省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均应执行本要求,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本要求中高危工程指:隧道工程、爆破工程、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高填深挖路基及其防护工程。隧道工程:各种长度的钻挖式隧道。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火工材料的开挖工程。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大于10m或跨径大于40m的桥梁工程。高填深挖路基及其防护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过20m;挖方边坡高度超过20m。

4、在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行业有关的标准规范外,还应执行本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1、工程开工前,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监控核销制度,明确

责任人员,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本要求在建设项目的贯彻执行。

3、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派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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