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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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解读

人民网成都12月19日电12月1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6〕5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便于各地、各部门的学习贯彻落实,四川省综治办就《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如下:

《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杀人、爆炸、抢劫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2015年,全国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分别下降43%、9.9%,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12.5%,命案现案破案率达98.3%,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从各地实践看,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地方,一定是刑事案件少、零刑事案件社区多的地方,一定是治安案件少、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一定是矛盾纠纷少、社会和谐稳定的地方。相反,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往往都是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地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2016年1月11日,中央深改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厅字〔2016〕8号)。把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好,事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全局,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安全与利益息息相关。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着手起草《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今年3月10日,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批示,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省委深改组就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做出安排并列入审议计划。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牵头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入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宜宾9个市(州)开展了专题调研,起草了《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初稿完成后,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社厅专题讨论修改,并书面征求了21个市(州)综治委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经省委政法委研究后报省委深改组。9月14日,四川省委深改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根据今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10月11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对《实施办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四川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微调,体现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最新要求。11

月1日,四川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一个文件提交了深改组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两个高级别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省委对《实施办法》的重视。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央《规定》要求和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立足省情实际,主要抓住细化落实中央《规定》的关键环节和四川省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吸收四川省既有规定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做到既符合中央文件和相关部署要求,又适应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解决领导责任制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特别是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了细化、深化和具体化。

《实施办法》的框架结构与中央《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分为五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若干条,共计24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实施目的等。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工作由各级综治委会同纪委、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五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内容。主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在落实中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以条款方式逐条细化。

第三章表彰奖励。提出对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和对省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目标先进县(市、区)进行表扬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责任督导和追究。提出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等违反实施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对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规定进行了细化。

第五章附则。对《实施办法》中需要说明的内容作出进一步解释。

《实施办法》的特点

《实施办法》深入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四川综治工作的亮点特色,直面四川政法综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中央《规定》有关条款,使《实施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总结经验。《实施办法》总结吸收了历年来四川政法工作的经验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五部门工作制度。四川综治领导责任制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始终坚持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综治办牵头,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五部门组成固定的五部门工作机

制,定期研究综治领导责任制有关奖励、惩处等重大问题。实践证明,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设置科学,运转顺利,体现了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务实严谨,收到了良好效果。本次《实施办法》吸收了这个做法,是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经验总结。(第四条)

二是党委政府通报表扬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和责任。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地方和部门,由省委、省政府进行集中表彰,既是明确党委、政府平安建设责任、综治领导责任,也是激励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的重要方式,四川省坚持每两年表彰一次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效果很好。《实施办法》也对这个做法进行了吸收固定,体现了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第十六条)三是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采用社会统计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评价,也是四川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中的首创,群众满意度测评贯穿了“平安建设是亿万群众自己的事业”的理念,改变了党委、政府单一评价的不足,夯实了考核评价的社会基础,使考核评价的结果更客观。因此,《实施办法》也借鉴吸收了这一典型做法。(第十八条第(八)项)

(二)细化要求。《实施办法》对中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一是理清了责任。对《规定》中的有关责任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更加突出了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追责情形。如在第六条归集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内容,细化为五点;在第七条细化了各级党委常委会的职责,细化为3个层次的内容;在第八条归集了各级综治委及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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