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这就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具体制度设计。然而刑事诉讼,是各种利益实现、情与法博弈的一个场域,其制度的
完善还需循序渐进,还需进一步统筹处理好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 证人; 出庭作证; 特免权; 亲亲相隐
中图分类号: D915.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344X( 2012) 10-0037-04
摘 要: 新刑诉法首次将保障人权写进其总则,是继宪法的人权保障规定之后,我国部门法第一次对于人权保障的明文
规定。保障人权原则只有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得到贯彻,才有生命和活力。在刑诉法首次确立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
度”中,既增加了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强制措施,又补充了体现保障人权的“除外规定”,让被告的亲人从证人席上走开。
收稿日期: 201Biblioteka Baidu - 09 - 10
·37·
刑法和程序法刑诉法两大部分。虽然作为法律制度的 容隐法与儒家倡导和推崇的亲亲相隐伦理观并不能完 全划等号,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亲亲相隐是容隐制的 坚实文化基础。它们在保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注重亲情和伦理价值以维系社会关系的情感纽带方 面,是“殊途 同 归 ”的。 在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中,容 隐 制 长 期处于缺位状态,主旋律的一片讨伐声淹没了容隐制 反株连宗旨的正面价值,和承认人们的家庭、人身和孝 亲权利的合理性、进步性。这次刑诉法的修正、强制证 人出庭制度的确立,使得坚冰终于开始融化。但是,强 制证人出庭制度中的除外规定,与中外法律史上的容 隐制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是不能划等号的,因此必须 全面解读新法中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被告人亲属以“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被 牵连等表明: 对犯罪追究本身又造成了对新的社会秩 序的破坏: 造成了对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侵害,因而 背离了刑诉法维稳的初衷。可见,在诉讼活动中,“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不是并行不悖的。
新刑诉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与 “惩罚犯罪”并列为该法的任务,并将这一对立统一的 指导思想,贯彻和体现在该法的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 中。例如,对证据制度的完善。在新确立的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中,既增加了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强制 措施,又补充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除外规定。因 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正 确解读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关键。
作者简介: 刘 立( 1955 - ) ,女,湖北武汉人,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一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以下简称刑诉法) 最近经过了“大修”。① 一场围 绕“亲亲相隐”的正负价值观与相关法律之兴废的学 界大论战,[1]也随之尘埃落定( 或是暂告一段落) 。刑 诉法修正案确立的与亲亲相隐有关的强制证人出庭制 度之除外规定,也“千呼万唤始出来”。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的“除外规定”,是否颠覆了 “大义灭亲”这一被法律认可的主旋律观念? 是否达 到了学者们所呼吁的容隐制之人权保护力度? 除外规 定中亲亲相隐的底线是什么? 这些均引起社会各界的 种种热议。全面分析和解读刑诉法修正案首次确立的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准确实施新刑诉法。 这部复杂枯燥到只有专业人士才会逐字推敲的程 序法,其实 与 我 们 普 通 人 的 生 杀 予 夺 大 权 休 戚 相 关。 作家余华表达了普通人的看法: 刑诉法修正案究竟有 些什么内容? 我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看不懂。但有 一点我明白,即人的可悲就在枪毙自己时也会举手同 意。我希望举 手 同 意 枪 毙 自 己 的 人 应 该 越 来 越 少。② 他看到了该法与公民自由、权利与生命的关系。 刑诉法是规定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他所有诉讼参 与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规范司法机关办案 行为的程序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打击犯罪息息相关 的大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 学合理的。但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在某些刑事 诉讼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予 以完善。例如,刑 诉 法 的 任 务 是“惩 罚 犯 罪 ”,但 这 并 不是其终极目的。惩罚犯罪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的稳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的一些案例,例如
2012 年 10 月 第 29 卷第 10 期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Oct. 2012 Vol. 29 No. 10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刘立
(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系,武汉 430205)
二 现行刑诉法一直告诉我们: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 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例外。因此,当我们 的亲人违法犯罪,我们必须“大义灭亲”,举报 亲 人。 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次修正案允许被告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拒绝出庭作证。这一看似不大的修 改,产生了让被告的亲人从证人席上走开的法律后果。 折射了情与法的较量; 反映了学界围绕血缘亲情与相 关道德、法律诸问题论战的深厚的理论背景。③ 与其说 是这一法律的修改引发了学界大论战,不如说是这场 论战催生了该立法的诞生。 世界上其他国家及我国历史上普遍有因亲属关系 而免除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而且执行非常严格。这 一普遍法 律 原 则 即“容 隐 制 ”。 它 们 一 般 包 括 实 体 法
首先,修正案继续强调了证人必须“作证”的法律 义务。
证据是案件裁判的根据,证据的取证、质证和认证 是诉讼的核心环节。法律条文中的所谓“证据确实充 分”( 如刑诉法第五十三条) ,就是要求运用证据构成 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得出案件事实的唯一性结论,以避 免冤假错案,准确地打击犯罪。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 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而如何在案件中审查证据依证据 定案,则离不开证据制度。刑诉法修正案再次完善了 证据制度: 对证据的规定进行了大范围的补充和修改, 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具体规定了证明责任法 律后果。特别是关于证人制度这一证据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修正案细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确立了强 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赋予了特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 的特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