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几项包干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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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几项包干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几项包干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1999﹞405号

【发文日期】1999-12-08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中,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单位或企业对部分人员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实行包干,对这部分包干费用扣除标准不够明确,难以划分。为规范管理,统一扣除标准,经研究,现就这几项包干费用的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一、单位以包干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和医疗补贴的征税问题为加强内部管理,以包干形式发给职工市内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和医疗补贴。考虑到采取包干形式发放津补贴,有利于加强核算、管理。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包干发放的津补贴,可作如下扣除(不足扣除额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

市内交通补贴每月最高扣除60元市内误餐补贴每月最高扣除60元医疗补贴每月最高扣除40元(全年一次性发放的,可分摊到月份)

二、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包干经费的征税问题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包干经费,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作如下扣除:

1.对供销人员费用实行全包干的(即费用包括工资、伙食补助、业务招待费、住宿、车船机票等),扣除60%-70%的费用(不再扣除生计费用929元),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供销人员费用实行部分包干的,费用扣除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0%(不再扣除生计费用929元),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销售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关于保险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局曾明确为15%(渝地税发[1998]393号),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发生的费用较大,现重新明确为20%。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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