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DTZY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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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建设工程

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TJDT/ZY-AQ-25)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结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前,对施工单位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1.3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工程。

2 验收的内容

2.1 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2.2 A类主要包括(不限于):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风险源开工。

2.3 B类主要包括(不限于):基坑开挖;联络通道开挖;盾构始发接收;盾构开仓;盾构更换盾尾刷;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盾构机组装拆卸;盾构后配套防溜车装置;模板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工程爆破拆除;施工现场临时房屋的消防;主变电站、接触轨和车站送电;铺轨(调试)行车。

2.4 施工过程中,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增加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或将B类升格为A类进行条件验收,但不得将A类降格为B类进行条件验收,也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确定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2.5 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a)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

b)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备案;龙门吊的检测)

c)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

d)法(施工方案审批;监测方案的审批)

e)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

f)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原始数据的测量)

g)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应急物资材料;应急设备;应急演练;探孔的打设;抢险队建立)

h)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

2.6 验收的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参见《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不得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减少。

3 验收程序

3.1 验收由施工单位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条件验收流程见下图。

3.2

01~14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和自验。

3.3 施工单位应根据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后,由施工

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条件验收申请。

3.4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符

合要求的,上报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验收:

3.4.1 A类项目由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组织验收。Ⅰ级、Ⅱ级风险源,建设管理中

心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驻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监测单位项目

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各方签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应派人监督验收。Ⅲ级、Ⅳ级风险源,建设管理中心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监

测等单位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各方签认。

3.4.2 B类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专业工程师;设计单位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监理单位驻地监理组长等;第三方监测单位专业人员;施工单位项目总工、安全经理、安质部长等;专业分包队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验收记录各方签认。

3.5 验收组应按照附表1—14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3.6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申报条件验收,参加验收会议,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开工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3.7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条件验收,严把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3.8 监理单位在对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的同时,也应做好自身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监理旁站细则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监理人员的培训交底。

4 记录

4.1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JL/ZY-AQ-25-01)

4.2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JL/ZY-AQ-25-02)

5 附则

5.1本办法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订、解释、修订。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制:王荔平

审核:马运康

批准:张兴彦

文件更改记录

JL/ZY-AQ-25-01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JL/ZY-AQ-25-02

注:本表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盾构后配套防溜车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本表适用于盾构后配套防溜车施工前条件验收。

盾构机组装、拆卸施工前验收条件

(续)

推进过程中更换盾尾刷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盾构换尾刷施工条件验收以次为单位。

铺轨(调试)行车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铺轨行车条件验收以区间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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