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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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已经2010年8月30 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以下简称干休所)工作,促进干休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干休所,是指军队管理的离职干部休养所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
本条例所称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由军队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和副军职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干休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离休退休干部安度晚年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离休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干休所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治关心与生活照顾相结合,以离休退休干部健康长寿、永葆本色为目标,不断提高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
第五条全军干休所工作由总政治部主管。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军干休所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干休所工作。各级司令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干休所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委、首长应当加强对干休所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干休所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离休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干休所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工作规划,部署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干休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干休所所长与政治委员同为干休所的主官,共同负责干休所的工作。干休所所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干休所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带领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领导干休所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装备建设;
(四)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干休所政治委员与所长同为干休所的主官,共同负责干休所的工作。干休所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干休所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带领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负责干休所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卫和文化体育工作,掌握干休所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四)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干休所和争当先进离休退休干部、先进老干部工作者活动的有关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干休所政治协理员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干休所副所长隶属于所长、政治委员,按照所长、政治委员的指示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干休所干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督促和带领有关工作人员抓好落实,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干休所人员的思想动态等情况,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三)承办走访慰问离休退休干部以及离休退休干部祝寿、探亲、旅游、疗养、治丧等事宜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承办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家属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五)开展适合离休退休干部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承办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承办干休所文职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教育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干休所助理员、会计、食堂管理员、勤务汽车队队长等后勤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军队有关后勤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
(二)了解掌握离休退休干部的需求,拟制相关后勤保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检查督促所属人员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四)组织所属人员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和开展技能培训;
(五)负责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干休所卫生所医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军队卫生工作法规制度,制定卫生工作计划,落实门诊、巡诊、送诊、值班等规定;
(二)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教育、卫生防病、医疗护理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三)承办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体检和疗养工作,及时收集病情资料,建立健康档案,做好重点病人的随访和医学观察工作;
(四)承办药品和医疗器材的采购、保管、供应、使用工作,以及离休退休干部外诊、特殊医疗项目和大病医疗等经费审报事宜;
(五)负责干休所爱国卫生以及疾病防控、消毒杀虫灭菌和饮食、饮水卫生检查监督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干休所驾驶员、炊事员、通信员以及其他公勤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自觉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为离休退休干部服务;
(三)了解离休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掌握必要的急救常识和处置程序;
(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技能;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干休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一)落实卫生所医疗用房,完善医疗设施设备,做到齐全配套、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二)做好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离休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健康档案、保健病历;
(三)建立和完善医疗预案,建立急救呼叫系统,保持急救设施设备完好;
(四)加强离休退休干部健康教育,开展心理服务和健身指导,做好年度健康体检工作;
(五)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学习医疗保健知识,提高家庭自救、急救、康复、护理和保健技能;
(六)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心理关怀照料一体化服务,完善个性化医疗保健服务措施,坚持送医送药上门,开设家庭病房,对病情危重的离休退休干部及时安排就诊和转诊;
(七)做好离休退休干部临终关怀工作;
(八)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的实际问题,反映离休退休干部对医疗保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干休所应当按照营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营房建设和管理,科学制定营房建设规划,搞好住房改造,做好经常性的维修维护工作,做到营区管理有序、营房住用安全、附属设施完好、设备运转正常、环境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