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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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问答题

1.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 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我国,法理学这一名称在本世纪二十年代就已出现。它是法学的基础部分,也就是说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的概念

五、论述题

试论述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

没有固定答案,以下是主要得分点:

第一,法的现象受到社会经济关系制约。

第二,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

a)法的现象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人的理性使它相对

独立于经济关系。

b)经济关系不是法的现象的唯一决定因素。

c)法学家与法律家共同体也影响着法的现象的相对

独立性。

d)作为制度或规则层面的法律,与特定经济基础的关

系是间接的。

第三,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自治性。

第四,法的现象反映人们认识规律、表达意志到创制规则的过程。

第二章法律要素

三、名词解释

1.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 法律概念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 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四、简答题

1.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1)法律规范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

(2)法律规范有僵化的潜在势力。

(3)语言的拙劣性。

(4)法律规范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一般的,适用时总要经过法律推

理,而这种推理过

程及其复杂,因而也暴露了法律规范的弱点。

2.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

(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性依据。

(2)法律原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3)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

(4)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乃至实施具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5)法律原则有时也能作为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用。

(6)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

3. 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在法律创制中的功能与作用:

(1)法律原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制定各级法律、法规的依据。

(2)法律原则保证了法律系统的有要统一,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在法治秩序的建设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法律实施中的功能与作用:

(1)指导法律的执行,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解释和推理有重要指导意义。

(2)弥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第三章法律的分类

三、名词解释

1.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2. 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

3. 法系,也可称为法的谱系,是指由于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形成的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网络。许多国家的法律,由于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等方面表现出相似性,它们就可以构成一个法系。

4.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四、简答题

1.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调整对象不同。分别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市场主体与社会。

(2)作用方式不同。分别是国家强行干预、私法自治、宏观调节。

(3)法的本位不同。分别是国家利益本位、个人利益本位、社会利益本位。

(4)价值目标不同。分别是公平与秩序、自由与效益、公平与秩序和自由与效益的统一。

五、论述题

试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意义及其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一国的各种规范性法文件进行整理并使之形成系统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一个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第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第三,有利于国家的立法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法律汇编,一是法律编纂。

(一)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也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编排的活动。

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但是它并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并不制定新的法律,因而不是一种立法活动。另外,国家也没有法律对这一活动进行规范。除国家立法机关进行法律汇编的活动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教学和研究部门也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法律汇编的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深入,法律汇编越来越活跃。比较系统的法律汇编的出版,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汇编》,国务院法制局按业务性质分类分卷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以及其他组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等。

(二)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国家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现行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加工从而使之成为统一的、系统化的法律或法典的活动。

法律编纂既要整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消除其中相互矛盾和重叠过时的内容,还需要补充新的规范,因此它是一项国家的立法活动,必须由法定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典编纂曾经在19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蔚然成风,也对发展中国家有深远的影响,但在二战之后,法典编纂则不如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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