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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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

礼法融合是指儒家法律文化与法家法律文化的融合。礼法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同时,它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主要线索。礼法融合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始终。

总起来看,礼法融合的进程经过了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二,秦汉时期,是礼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时期。

董仲舒天人感应的理论模式的构建及其著名的“春秋决狱”是其标志。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第三,进一步发展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为礼法融合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第四,隋唐时期,为礼法融合的完成和圆熟时期。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礼”是基于宗法血缘组织的社会习惯法。“礼”来自中国的古代宗教,是古代宗教的世俗化转型。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形态的转化,礼演变成了一种世俗化的社会习惯法。由于礼和宗法体系紧密相连,所以它具有法律般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有所触犯;同时又和血缘亲情相关,具有道德伦理般的情感劝化作用。

“礼”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作用较大,可以说它是联结“德治”与“法治”的桥梁。首先,它是封建道德得以贯穿执行的社会保证。在礼教中,就有许多具体的条文规定子孙应如何尽孝,以及对不孝子孙应该如何处理等内容。其次,“礼”又成为封建社会国家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中国古代,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是根据礼的精神制定的,可以看成礼的延伸。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都是依礼教的原则制定的,凡子孙不孝,父、祖将其击杀无罪。

在封建制度下,礼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封建礼教”里充斥了大量的束缚人民的思想行动的内容,如“三纲五常”等。时至今日不少人头脑里还充斥着不少的封建意识,这些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予以批判。封建皇帝把外国人统统称作为“夷”(即不是人,是畜生)说他们“没有文明,不懂礼貌”,这种排斥外来先进文明的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

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我们继承祖国的先进文明要批判继承,发展要有基础,因而不加

分析的全面继承和全面否定的态度都是错误的。同样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也必须要有所批判、有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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