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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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工作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改任、轮岗等调离前,免职、辞职后或退休前,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第三条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目的为:对审计对象任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内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绩效,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守密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稳健负责的态度,发表综合意见时要注意恰当性原则。

第六条对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时,对历次届中审计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可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离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

(二)行长

(三)副行长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

(五)依法依规履行高级管理层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被审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决策科学性。是否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所确定的经营方针与发展战略,在其权限范围内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审批,有无因个人意志凌驾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的情况。

(二)被审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绩效情况。是否积极稳健推进所分管的业务,所分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顺利完成股东大会所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

(三)被审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成果真实性。所分管业务各项经营成果和业绩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真实,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四)被审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部控制有效性。所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所分管业务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是否采取了足够的措施、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所分管业务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否符合内控原则,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被审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行为合规性。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行章程。

第三章审计组织

第九条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由监事会办公室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被审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审计实施前对照本工作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提交《任期履职情况自查报告》。《任期履职情况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身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在其职责权限范围之内的经营决策情况、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经营成果真实情况、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造成的损失和潜在风险。

(三)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四)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与离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账、表、凭证等。

(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相关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资料等。

(三)监管部门的检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组应通过听取情况、发放问卷、查阅资料等形式开展离任审计工作。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进行推诿、隐匿和阻挠。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离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提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有充分的数据和文字材料支撑,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审计建议必须切实可行。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对象自查报告及相关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离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管理评价。评价经营决策、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关注财经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关注已造成损失和潜在风险。

(二)重大事项揭示和处理建议。揭示涉及持续稳健经营的重大问题以及监事会认为需揭示的其他问题,对所揭示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综合评价。结合重大决策行为和经营管理举措实施效果,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明确对其职权范围内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四)报告附件。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

审计组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将书面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的书面意见提交审计组。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取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区分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主要包括:

1、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及本行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

2、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3、失职、渎职的。

4、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

(三)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其职责范围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

第十七条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应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本行监事会,并同时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计报告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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