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挪用公款,公司应如何出具惩罚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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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挪用公款,公司应如何出具惩罚性通知

导读

40岁的林某是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深圳某知名酒业集团的市场部副经理,2013年11月,在离职工作交接期间,林某擅自挪用公司货款五万元。公司发现此问题后,连夜召开紧急会议,次日公司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向胡珺律师咨询如何能够预防公司高管挪用公款的现象发生,对于现阶段又应该如何做到杀一儆百、避免其他员工跟风效仿。胡珺律师详细解答了公司董事会的疑问,并且针对这一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起草了处罚通知,以告示公司全体员工本案详细情况、公司的处理态度等。

附:

处罚通知

公司市场部副经理林某离职工作交接期间擅自挪用公司货款五

万元,严重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破坏公司财务管理秩序,在市场和公司内部造成极坏影响。其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刑事案件立案受理标准,公司已将本案授权律师,未来公司将综合考量案件发展情况、款项归还情况、林某的悔改态度等各方因素,有权随时安排律师以上述罪名对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为严肃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部团队管理,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林某做出如下处罚:

1、限期上缴所有挪用货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日中午十二点前;

2、对林某罚款500元;

3、即日起,暂停林某在我公司的一切职务,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的权利。

公司全体员工应引以为戒、洁身自好,坚决杜绝类似现象发生,如有发现,必将严惩!

特此通知!

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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