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中的和平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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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中的和平生存权

摘要:日本国宪法也被称为“和平宪法”,其制定的前提以及其中的基本原则都与和平主义有相当大的关系,而日本宪法前言当中也有“和平中生存的权力”这一表述。本文将从日本宪法指定的渊源以及日本国宪法条文当中的相关规定与解释来阐明日本宪法当中和平生存权存在的依据,并简单论述日本自卫队与和平生存权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日本宪法和平主义和平生存权自卫队

正文:

日本在二战战败后被美国实行了非军事化占领,美国最初的目标是将日本彻底的和平民主化,彻底解除日本的军事力量,然后将日本改造成一个新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美国得占领或者说改造中,和平主义的散播也是相当之快,在当时的首相幤原喜重郎也深受这种思想影响。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还深受《波茨坦公告》的影响。波茨坦宣言于1945年7月26日签署,日本于同年8月14日接受。该宣言当中第六条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第七条规定:“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第九条规定:“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这三条规定了日本需要完全解除武装力量,并且日本政府的领导应符合世界和平安全及正义的新秩序,如若违背则有灭国之危。这一列规定都有利于日本国内和平主义的形成,同时也为日本宪法当中和平生存权提供了历史渊源和基础。

在日本国宪法前言中有写到:“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宪法前言第二段的这些话可以证明日本国向往和平以及遵守波茨坦公告的决心,并且在当中提出国民享有“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由于日本宪法前言第二段当中将“和平中生存”作为一种权利来看待,因此日本学界大多数人认为“和平生存权”是从人权及其保障的角度来考量【注一】,换言之,日本宪法前言的规定,和平不但本身就是人权问题,而且还是“人权当中的人权”的问题【注二】,因此,和平生存权便被人普遍认同。除宪法前言为“和平生存权”的理论依据外,宪法的第九条同样也与“和平生存权”有密切联系。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一般认为,第九条的规定是把和平主义当做一种客观的制度并予以具体化的法规,但也有学者主张这就是“和平生存权”的具体内容【注三】,这同样也是“和平生存权”的理论依据。

近年来关于“和平生存权”宪法第九条与自卫队之间的争议越来越多。我认为日本宪法当中和平生存权存在有其法律和理论依据,而自卫队的存在或者说保有军队行为行为本身是侵害和平生存权的行为【注四】。日本自卫队的前身与产生都是带有着日本政府的性质,无论是之前的警察预备队还是后来的自卫队都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但如此明显的政治行为却无法从法律上找出相当的依据。自卫队的存在最初目的便是自卫,即国家的防御,并且主要是被动防御,但现在自卫队的行政与真正的军队并无二致,日本宪法第九条中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而自卫队的存在无注一:参照佐藤幸治,宪法第三版,青林书院,1995年,644页

论是主动地攻击或是被动的防御必然会违反其中“国家交战权”的规定,也同时影响了关于第九条和整个和平宪法关于和平主义的建立基础,而基于和平主义至上的“和平生存权”同样受到冲击。和平主义基础便在于完全瓦解的武装力量,而自卫队的存在是这种和平的基础瓦解同样使得和平生存权的基础瓦解。

无论是历史渊源,理论基础还是法律渊源,都可以探寻到“和平生存权”的踪迹,日本宪法当中和平的生存权有其合理合法的存在依据,但自卫队的存在却架空了这样的权利,使其空有外表而内涵事实上却并不存在了。

参考文献:《和平生存权之基本原理与构造——以日本宪法之规范与解释为例》萧淑芬《战后日本和平主义思想研究》舒方鸿

注一:参照佐藤幸治,宪法第三版,青林书院,1995年,6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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