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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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及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养护大修工程的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公路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交)工验收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结算、工程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价、科学计价、合理定价、阳光造价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或者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公路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单位控制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监督、诚信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公路工程造价标准;

(二)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监督与投资估算审核,初步设计概算与重大变更费用审批,以及竣工决算认定;

(三)组织全国公路工程造价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四)组织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五)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公路工程造价标准;

(二)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标准;

(三)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预审;

(四)负责省管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审核,初步设计概算与重大变更费用审批,竣工决算认定,以及造价监督;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考核;

(六)组织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费用、结算、工程决算的编制,提出核查意见,并组织上报;

(三)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四)落实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协助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定额等计价依据的测定;

(六)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第三章造价标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标准,是指用于编制公路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等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和管理标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造价标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制定补充规定,并对特殊工程或者特殊工艺制定补充专项标准,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三条对公路工程建设中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工艺,可编制专业定额。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确保定额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鼓励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四条对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中未涵盖但建设项目急需的工程,由设计单位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编制单价分析,

经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实行分阶段、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造价确定和控制,是指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等建设目标,采用合适的造价标准,并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阶段,应当按照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等计价依据编制投资估算,经批(核)准后的投资估算作为控制设计概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概、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计价依据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设计概算与批(核)准的投资估算之差,应当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超出±10%的,报请原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

经批准后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发生重大工程规模变化或者受政策性影响造成概算突破的,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审批,申请调整概算,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担造价控制责任,并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分析,做好“三超”(设计概算超批准的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竣工决算超批准的设计概算)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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