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反馈十大问题总结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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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反馈
十大问题总结及解决方案
问题一: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核实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应通过现场走访和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其实际开展的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解决方案:现场走访需在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与高管就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谈话,并制作笔录,现场拍照留存;网络舆情信息一般通过网络核查方式,核查管理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通过搜索引擎对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核查;详述尽职调查过程。
问题二:请说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解决方案:从财务报告查看有无其他业务收入,如有需提供业务合同;审查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主要审查是否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审查是否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相冲突的卖方业务,如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运营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等;审查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形象策划、承办展览活动、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
子产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以及外围设备、软件技术开发、通讯设备、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等;详细描述前述尽调过程;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的,建议整改,保留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问题三:高管学习经历及工作经历可知,高管均无基金管理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请说明如何正常展开股权类基金的运营,如何保证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相关人员、技术支持。
解决方案:关于高管,需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最少需要设置两个高管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与风控负责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少需要设置三个高管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基金经理。根据协会要求,担任高管需要有基金从业资格,具有基金从业经验。协会对员工配置的基本要求是人员能够满足机构正常、有序运营,同时匹配管理人内部架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一般需要在5名以上。
问题四: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完整的股东资料、出资能力和实缴证明,结合房屋租赁费用、员工工资情况及其他支出项目,说明公司现有实收资本是否能够满足6个月以上的正常运营。
解决方案: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没有强制要求,但对于实缴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25%的或者实缴出资低于100万元的管理人做特别提示。因此,管理人实缴出资尽量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实缴金融不低于200万元。另协会要求出资人出资能力要与注册资本
相匹配,因此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发起人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选择注册资本在可匹配范围内。
问题五:请明确实际控制人
解决方案: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最终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将显示控制关系的结构图添加至法律意见书中。
问题六: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管理人已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制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制度获得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通过,制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制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制度与管理人拟开展的业务匹配,管理人内部组织架构与制度匹配,制度有执行人员、经费保障,合规风控负责人承诺独立履行职责等。
问题七:登记备案系统内的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解决方案:律师在尽职调查时,需根据客户提供的登录密码,对填报信息与法律意见书进行逐一核对,不一致及需要整改的地方提示客户进行整改。已上传的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律师需核查重要情况说明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是否不一致问题。
问题八:法律意见书应对变更事项的缘由、过程完整描述,不应该简单指向变更结果。应描述是否获取股东表决通过,是否向投资
真完整披露,并核实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内容。需陈述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存在负面信息,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并详细描述查询路径,不应简单指向结论。
解决方案:关于变更原因,需说明变更前遇到的问题、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目的、变更不影响公司运营;完整的变更过程,主要是相关提案的提起、相关决策会议的召开、相关决策会议的表决及决议形成;决策提交工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文书;关于变更事项的合法性,需要说明管理人作出变更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等方面符合公司章程、协议及《公司法》的要求;关于披露事项,内部决议程序中,已经向股东或合伙人予以披露;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变更事项,已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或公示手续;如未备案产品,需在产品筹备、推介过程中予以披露,不得存在虚假、隐瞒;已备案产品,通过公示、通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完整的信息。
问题九: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地址和办公地址不一致。
解决方案:该种情形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应实际调查管理人实际办公地址、要求提供租赁合同和完税发票。办公地址存在共用的情况下,需对共用的原因进行详尽的描述,管理人需制定相关的隔离制度,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十:高管及从业人员兼职问题。
解决方案:关于高管兼职问题,协会要求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
构兼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需说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一般从业人员存在兼职的,协会并不禁止,需说明兼职的合理性。
小贴士:关于管理人在选择律所及律师时的建议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解答:《律师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但要真正做好这项业务,实际操作中还是需要签字律师具有综合法律知识和证券资本市场专业知识经验,否则可能对客观判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风险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可能无法很好指导客户进行规范整改。但能做与做的好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的,因此管理人在选择律所和律师时需要慎重,规模较大律所及知名律所在专业化服务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列如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目前已成功办结两百余家管理人登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服务方面形成了专业的服务团队,并组建了完善的风控流程,由经验丰富的内核委员会审核,备案通过率始终保持高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