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教代会职权完善教代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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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教代会职权完善教代会制度
内容提要: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高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切实落实教代会职权,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协调教代会和学校党、政、工的关系,对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自高校教代会制度施行近20年以来,教代会制度在高校得到了全面普及,成为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在高等教育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式下,切实落实教代会职权,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协调教代会和学校党、政、工的关系,对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准确理解教代会职权的内涵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学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只是在法律赋予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权力的范围内有限地行使权利的机构。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的职权有四个方面: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它在理论上构建了高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框架。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教代会的职权往往不能被正确界定,由于主观因素,不是被过高期望,盲目扩大其作用,就是被认识不足,忽视对其应有作用的发挥。例如有的教代会议题很大,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形同虚设;有的决策虽经教代会通过,但会后不落实;有的教代会对提案的处理不了了之等等,究其原因,都是对教代会的职能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评价和科学的界定。
全面落实教代会职权是完善教代会制度的关键,只有对教代会职权进行正确的界定才能促使教代会作用的正常发挥。在现阶段,对教代会的四项职权应作如下理解:1、建议权,即教代会可以对学校各项改革和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要求提出的意见、建议都被学校采纳和实行;2、审议通过权,即教代会可以审议通过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的奖惩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医疗保险、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必须执行,不予通过的方案,教代会应提出具体意见;3、审议决定权,即教代会所决定的是教职工住房条件、奖金分配、保险基金和福利费管理等实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而且这些方案,一般应事先征得党委行政方面的意见后方可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4、评议监督权,即在党委统一安排下,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考评结合起来的对学校中层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并提出其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