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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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我委以交通领域作为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的重点,除涉及国务院、中央军委事权外,对能用规划实行有效管理的项目最大程度下放审批,仅保留少部分重大项目和中央投资为主项目的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事项(一)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的新建(含增建双线)普通铁路项目,铁路总公司投资为主的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地方和社会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交通行业直属院校、科研机构等中央本级非经营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除外),由行业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提高“管”的有效性;提升行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服”的主动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渝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内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以及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项目备案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明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4号)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和市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0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7页(P19-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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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优化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服务,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由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核准目录》内列明应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论内外资,均可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项目备案权限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其中属国家权限和市级权限的事项在《核准目录》中予以明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凡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均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备案机关包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经济信息委,其备案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性服务措施:(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说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投资主管部门用于指定领域的资金、资源,可择优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在开工建设前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项目备案资料可作为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依据。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渝文备〔2018〕31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代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82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82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巴南区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各行业涉及专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在报件前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进行会商审查,避免造成项目的功能性缺失。

对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共同勘测、会商。

三、规范项目变更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资金进行建设;依法办理施工手续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工程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400万元以下的项目1.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下(含10%),由项目法人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按“三重一大”程序集体研究办理。

2.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累计金额100万以下,由项目法人审定并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工程变更投资累计增加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审定并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合规合理性审查意见后,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法人本身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直接报分管区领导决策后实施。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其中,列为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国家和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者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立项审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渝教建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发〔2017〕3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56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重庆市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办〔2017〕2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扩大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是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实施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大举措。

同时,根据中央巡视组、市委巡视组对我市教育基本建设工作提出的巡视整改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防范、杜绝高校基本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

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强化学校严格执行“三要十不准”的招投标工作纪律,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体现“放管服”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关各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权,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在线服务办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在线服务办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在线服务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在线服务办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办理“云服务”,方便企业群众居家办、在线办、快捷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一)统一线上办理。

项目单位登录重庆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进入“特色服务”,点击“投资项目服务”(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即可在线申请或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立项、可研、概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优化线上接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事项,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方式,先行受理、提高效率。

相关材料需以纸质方式补正提交的,后续可通过邮件方式寄送。

(三)做好线上咨询。

项目单位可在线查询项目办理进度情况,原则上以属地为主,对于属地确难解决事宜,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咨询市发展改革委后尽快回复项目单位。

二、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在线申报各项目单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互联网端,抓紧申报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此前《关于申报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要求,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将项目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项目的申请文件和相关纸质资料可暂不提供,后续补充报送。

三、加快基金项目前期手续在线办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用好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加强与部门手续办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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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渝发改标[2009]364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09〕36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促增长重大战略决策,市发展改革委于去年11月印发了《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发改标〔2008〕1531号),对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中央1000亿元投资项目”如期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市政府检查组对这批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给予了较高评价。

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按规定招标,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要求,对点多面广、实施分散的项目招标指导和监管不到位等。

今年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关键一年,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于管好用好中央投资都有明确要求,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继续开展检查。

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和加快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坚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保项目开工,促经济拉动两个不动摇。

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坚持公开招标,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要根据今年政府投资力度大,新上项目多的新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招标工作实效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和采购订单,避免因招投标工作贻误时机。

二、严格招标方案核准。

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对招标方案要严格核准,要求可研编制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招标方案。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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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永川府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科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永川区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做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速项目前期工作。

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前启动前期研究,深化方案和空间、用地、技术协同论证,确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技术准备时间平均压减2个月以上。

鼓励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带图申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提前明确建设规模、意向选址位置及用地范围等基本信息。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设计单位依照总图、规划、标准等要求,开展设计等前期论证工作。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依法规范实施。

二、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

各项目审批部门重点对已开展的技术审查成果进行复核。

对已经区域评价锁定的控制性条件和要素,可直接作为依据进行审批。

合并减少同一部门审批事项,优化跨部门审查事项,实行“平面审批”、快速审批,确保一般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时间严格控制在65个工作日以内。

三、推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适度分离。

项目法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前先行开展关系项目落地的各项技术论证,推动项目建设需求、技术经济指标与空间边界条件同步论证,通过系统平台共享各种论证结果,寻找项目落地的最优方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关联、相近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全链条”下放给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实施,增强下放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协同性、联动性,市政府决定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做好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要应放尽放,严禁截留,不得出现放权不协同、不配套等问题;对下放事项要进一步明晰市、区县权限,同时加强对承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完善衔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制定具体承接办法,明确承接机构,落实承接措施,确保及时有效承接到位。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管理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协同配套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附件协同配套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处理决定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房管局将下放给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同步下放给区县国土主管部门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市城乡建委将区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下放给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地区、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7日附件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类别处理决定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市场调节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市场调节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市经济信息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固定投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市场调节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市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第六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市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审批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冶金、有色安全评价甲乙级机构市场调节价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批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调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市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8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市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9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场调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0职业技能鉴定建设职业技能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市城乡建委《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机构政府指导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报告1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市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2设立粮食收购企业资金证明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市商务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政府指导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13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市商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九条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14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市商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三十三条《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九条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15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生产审批市农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16申请种子经营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经营审批市农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渝北府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日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307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是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在项目发包前由区财政局对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用进行评价和审查的行为(以下简称“预算评审”)。

第三条纳入本办法预算评审的项目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农业综合服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工程货物”)。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三类服务(以下简称“工程服务”)。

执行政府和国有企业采购程序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不进行预算评审,其采购控制价按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

第四条预算评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评审方式分为直接评审和间接评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渝建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8]20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为了切实服务我市城乡统筹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原则并结合我市城乡建设的实际,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真执行。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划分(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1、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1)。

2、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2)。

3、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4、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执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城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划分(一)主城区外其他区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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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渝发改投[2007]15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
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
(渝发改投〔2007〕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体:
国务院颁布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后,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意见》、《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构建了我市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新框架。

市发展改革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承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申请政府投资资金报告审批等审批、许可事项。

为了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改革,提高服务发展水平,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现就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缩短办理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原则
(一)遵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项目投资决策环节进行优化,力求精简、效能。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依据“十一五”规划管理投资项目,进一步减少企业项目核准范围,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三)按照纵向放权,减少管理层次原则,凡属备案管理的项目,全部下放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所有核准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所有区县政府投资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四)按照“方便、快捷、人性化”原则,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简化申报文件和要件。

二、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一)社会事业项目。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旅游等行业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区县级事业单位投资项目,除必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核准的外,不论规模大小,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市政建设项目。

企业自行筹资投资建设5万吨/日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5万吨/日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500吨/日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项目,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项目核准前,须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批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三)交通建设项目
1、港口码头。

企业投资建设港口码头项目,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
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以及集装箱码头项目和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上建设港口、码头项目外,其余项目都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

企业投资建设公路项目,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跨区县项目外,其余项目都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收费公路项目在核准前,须经市政府批准收费权。

(四)能源项目。

企业投资建设水电站,除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的项目外,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项目,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外商投资项目。

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项目,凡是与前述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区县管理权限相对等的,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重点工业企业投资项目。

市重点工业企业的“十一五”建设规划在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规划内项目(除须报国家核准的外),市发展改革委不再核准,由企业按规划建设。

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另文发布。

三、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凡列入市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的,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只对区县管理权限外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余事项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简化工程招标核准。

所有项目的工程招标方案都不再单独办理核准,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办理,简化办理程序。

工程招标公告,由项目单位直接到指定媒体刊登,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凡不按规定刊登招标公告或进行招投标的,一经查实,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招投标法给予项目单位相应处罚。

四、进一步缩短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限
(一)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每个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涉及区域布局、市场垄断、经济安全、资源有效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审查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项目咨询评估)。

(二)规范项目咨询评估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除工程复杂或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委托咨询机构评估,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除工程技术复杂的大型项目外,原则上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委托咨询机构评估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定受委托咨询机构短名单,轮流接受委托任务;5亿元及以上项目的投资概算评估,应实行招标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时限和质量。

(三)项目审批(核准)办理中,因涉及投资决策、资源配置等需要另行研究的项目,一时难以审批(核准),要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五、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要件
(一)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和涉及特许经营权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批准意见的项目外,原则上项目单位只提供规划、国土、环保和必要的行业审批要件。

属于并联审批(核准)项目,按照并联审批(核准)程序办理。

(二)对一般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不再要求投资者提供咨询机构编制的核准申请报告,只须项目单位填报核准申请表。

六、强化责任,加强服务管理
(一)权责对等,加强管理。

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体等要严格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核定工程投资概算,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核定工程投资概算的,将追究责任,取消下放的管理权限。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

加大对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力度,充分发挥区域性中心城市投资稽察主管部门的作用,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将委托区域性中心城市重大项目稽察办(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对一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开展稽察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提高行政效率。

市、区县两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与项目审批(核准)相关部门联动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发展。

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工作中,要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返馈信息。

同时,加强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每月5日前须将本区、县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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