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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市局将近年来制定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同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局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各区县局应充分认识到

做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也要克服畏难情绪,将《办法》中所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组建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发票所所长。做到岗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到位。

二、加强培训,明确岗位责任

本《办法》是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工作规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操作的环节多,做好各级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使本《办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如何做和怎样做是本《办法》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征管科长、主管科长和发票所长的培训,各区县局应认真做好本局其他人员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局应尽快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人员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1、考虑到金税工程在我市即将推行到位,本《办法》只对电脑版专用发票做了相应规定。为此市局明确,在金税工程尚未推广到位前,各区县局对纳税人销售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数量仍执行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文,对手写版专用发票保管、销售手续,监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各区县局在贯彻本《办法》时,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对本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以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把审批手续,做好发票管理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同时对发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密钥也要重新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应在7月31日前结束。

3、本《办法》中所使用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区县局。

四、本《办法》从2001年6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同时为及时掌握本《办法》贯彻情况,市局将在6月底组织对部分

区县局的检查。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运送、保管、审批、销售及监控管理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依照管理专用发票的职能,应分别设置库房管理岗、审批管理岗、审核管理岗、发售管理岗、收款管理岗、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监控管理岗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管理岗。

除发售管理岗、收款管理岗外各岗位人员不得兼职或混岗。

第四条发票管理各岗位人员如使用计算机管理发票的,必须设置和保管好密钥,工作中如离开岗位必须退出计算机系统,确保其他人员无法擅自进入计算机系统。

第二章专用发票的保管

第五条各局运送专用发票,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干部携带防范器具,使用封闭汽车运

送。有关人员应对运送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行车路线严格保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中途不得办理与运送专用发票无关的事宜。车辆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应及时与征管科及人事科联系,确保专用发票安全。各局运送专用发票应填写《运送专用发票情况记录》,登记每次运送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量、押送人员及车辆等情况,并由押送人员签字。

第六条各局应建立符合下列条件的专用发票库房。

一、库房坐落在税务机关内部,整体结构应坚实牢固,库房四周墙壁不能与公共场所、居民住宅或外单位相接。

二、库房出入口须安装防盗门,窗户和通风口须安装金属防护栏。

三、库房内须安装有效的防盗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联网监控。

四、值班人员应控制专用发票库房动态,掌握库房安全状况。接到库房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察看。发现被盗或火灾等特殊情况应立即报警。

五、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防止专用发票霉烂受损。库内配备灭火和应急照明设备,保持通道畅通。专用发票应分别按种类码放。

六、发票库房内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应分别码放,库房内一律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七条各局应建立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管理,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干部管理库房并实行双人管库制约机制。

一、专用发票库房必须设置两道锁,并由两名管库人员分别保管钥匙,确保单人无法出入库房。保管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时,应妥善保管库房钥匙。局级库房备用钥匙由各局保卫部门封存以备急用。需动用备用钥匙必须经征收管理科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保卫部门做相应的记录。所级库房备用钥匙由主管所长封存,动用时必须经所长书

面批准。

二、专用发票库房应建立人员进出库登记制度,出入专用发票库房的人员(包括库房管理员)必须按次如实登记设在发票库房内的《出入发票库房人员登记簿》。

三、专用发票出入库手续

(一)专用发票入库时,库房管理岗人员须双人在场与送票单位有关人员一起,按“发票发送单”核对箱数、专用发票的联次、代码、起止号码等,核对无误后,经双方(均为双人)签字,一联库房管理岗人员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登记《发票出库认库登记簿》和《发票分类出纳账》。

(二)专用发票出库时应按先入先出法,依小号到大号顺序出库,不得跳号和不按批次出库。各局级库应填写“发票出库单”并经双人签字后登记《发票出库认库登记簿》和《发票分类出纳账》。所级库应于每日出库时逐笔制作“发票出库单”,由库房管理岗人员和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双方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库。“发票出库单”一份由库房管理岗人员留存,并登记《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一份先分别传发票发售管理岗和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人员,在计算机发售系统和防伪税控发售系统上做“发票入库”并签字,最后传至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留存。

(三)当日未销售完的专用发票送回同级库房时,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与库房管理岗人员核对无误后,必须将专用发票送回同级库房保管,双方在《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

第八条各局应建立专用发票日清月结制度。

一、每日专用发票销售工作结束后,库房管理岗人员(双人)根据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传来的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对当日的专用发票实物出、回库和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并签字,填写《日盘存登记簿》,并双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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