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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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文体教育 类建筑物博物馆、图书馆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 展览馆泊位/100 ㎡建筑面积 0.6 一类影剧院泊位/100 座位 5.0 二类影剧院泊位/100 座位 3.0 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 座位 5.0 二类体育场馆泊位/100 座位 2.0 三类体育场馆泊位/100 座位 1.5 幼儿园泊位/100 师生 2.0-3.0 小学及普通中学泊位/100 师生 1.5-3.0 重点中学泊位/100 师生 2.0-3.0 成人教育泊位/100 师生 0.5-1.5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住宅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3—5(包括 3 万平方米)30—50 个 建筑面积 5—10(包括 5 万平方米)50—80 个 建筑面积 10—20(包括 10 万平方米)80—125 个 建筑面积 20—40(包括 20 万平方米)125—200 个 建筑面积 40 以上(包括 40 万平方米)200—350 个
附表-2(f)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影剧院类 建设项目一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大于 1600 个不少于
Biblioteka Baidu
二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在 1200-1600 个不少于 30 个
其他影剧院观众席容量在 1200 个以下不少于 20 个
附表-2(g) 教育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 标
附表-2(b) 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指标 个 准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商业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0.5 万平方米 30—50
建筑面积 0.5—2(包括 2 万平方米)50—100 个 建筑面积 2—5(包括 5 万平方米)100—200 个 建筑面积 5—10(包括 10 万平方米)200—300 个 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
数 餐饮娱乐 类建筑物一类餐饮泊位/100 ㎡建筑面积 4.0 二类餐饮泊位/100 ㎡建筑面积 2.5 娱 乐泊位/100 ㎡建筑面积 2.5
㎡) 数
注:一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 1000 ㎡以上(含 1000 ㎡) 二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 200-1000 ㎡之间(含 200
附表-1(g) 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标 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附表-2(c) 交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火车站特大型火车站指客运中心站和高速铁路客
运站不少于 500 个 大型火车站指客运副站和次中心车站不少于 200
个
中小型火车站小型辅助客运车站不少于 50 个 公路客运站一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 7000-10000 人次不少于 300 个 二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 3000-6999 人 次不少于 200 个 三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 500-2999 人 次不少于 80 个 四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 500 以下人次 不少于 40 个 飞机场不少于 700 个
第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 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 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 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 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 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 各类医院、旅馆; (六) 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八) 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 (九) 其它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0 平方米且与交通运输有 关或有静态停车需求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 (库)。 城市规划区内,凡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必 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体育场馆类 建设项目一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40000- 60000 个不少于 1000 个 二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20000-39999 个不少 于 500 个 三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5000-19999 个不少 于 200 个
指标 60 个
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c)
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数
办公类
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8-1.0
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
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
附表-1(d) 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方米的多层住宅。
③一般住宅指三环路内户均建筑面积小于 90 平方米的多层住宅、经济
适用住房、廉租房、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住宅和三环路以外住宅。
附表-1(b)
商业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
单位配建停车场(库)
泊位数
机动车装卸
商业类
建筑物市、区级商业中心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
-1.00.02 1.20.02
建筑物类型
类别
单位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住
建筑物别墅① 泊位/户
2.0
宅
高级住宅② 泊位/户
1.0
类
一般住宅③ 泊位/户
0.5-1.0
注:
① 墅是指独门独院、两至三层楼形式,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低的住
宅。包括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拼别墅等。
②高级住宅指城市三环路内高层住宅和户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90 平
指标 位数
附表-2(d) 会议展览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
会议展览类 建设项目市级以上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 800 个 其他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 350 个 博物馆类项目不少于 150 个 一般展览馆、图书馆类项目不少于 60 个
附表-2(e) 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指标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包括 3 万平方米)
的新建居住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包括 5000 平方米)的
新建 公共建筑项目,应设置一定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
第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按附表-1(a-i)规定指标进行设置。
附表-1(a)
住宅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注: 一、二类医院必须按总建筑面积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 急诊的必须设出入口广场。 独立门诊部与家属住宅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分开 计算,并叠加。 附表-1(i)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标 准配建停车场(库) 泊位数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火车站、客运站泊位/高峰日 每百位旅客 0.3-0.5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 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 哈规联〔2009〕1 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 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 划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 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 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 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 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 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 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4-0.5 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 于 200 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 300 米。公共停车场(库) 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
附表-2(a) 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 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教育类 建设项目幼儿园类建设项目不少于 50 个 中小学类建设项目不少于 100 个 大学、成人教育类建设项目不少于 300 个
附表-2(h) 医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 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医院类 建设项目一类医院不少于 500 个 二类医院不少于 200 个
附表-1(e) 厂房、仓库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数 机动车装 卸 厂房仓库 类建筑物厂房泊位/100 ㎡建筑面积 0.6
仓库泊位/100 ㎡建筑面积 0.05
注: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 考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f) 餐饮、娱乐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标 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旅馆类建筑物普通旅馆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 高级旅馆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
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高 级旅馆指四星级以上宾馆
附表-1(h) 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标 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数 医院类 建筑物一类医院泊位/100 ㎡建筑面积 3.0 二类医院泊位/100 ㎡建筑面积 2.0 独立门诊部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其它地区商业中心泊位/100 ㎡建筑面积 0.7-
普通零售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0.02 独立超市泊位/100 ㎡建筑面积 4.00.03 蔬菜农贸市场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0.03 批发市场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2.00.03
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 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 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 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 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 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 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 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不少于 50 个
第十二条 配建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 和地面停车库、位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 设相应的调度、停车场人员办公、卫生、照明等附属设施,应具备完 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 配建停车泊位中,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的泊位应 不小于总需求泊位的 70%。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同配 建停车场(库)一同建设。 公共停车场(库)必须做到 24 小时对社会开放服务,有 独立或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公共停车场泊位尽量在地上设置,所占比 重不得小于 50%。 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调度、 停车场人员办公、卫生、照明等附属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 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 随建设项目采用统一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停 车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十五条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 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 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 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 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 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 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 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