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场监督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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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是公正、是铁证、是信赖。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公正” 为:“做事公平正直,没有私心。”古文言语:“无偏无党,王道荡荡。”“若光尧眉八彩,九窍通洞,而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昭示着为官者为百姓做事公正无私,刚正不阿。反之,背信弃义,万民唾骂。

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本原则的公证,是一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为。而随着西安假彩票事件的水落石出,杨永明、孙承贵之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省市体彩中心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作为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责任我们也不能忽视,正是由于公证处和公证员的严重失职,才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进而引发了震惊全国的西安假彩票事件。那么,本该公正的公证工作怎么就变得不“公正”了呢?进而考虑到整个现场监督公证,如何做好现场监督公证?现场监督公证何去何从?现场监督公证,到底公证什么?在此,仅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一、现场监督公证成为公证行业重要业务之理论依据

1、现场监督是公证机关的重要职能。

依法证明是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它贯穿于公证活动的始终,而现场监督应是公证机关的重要职能。它是由依法证明职能派生出来的,二者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现场监督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对公证对象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确认和促使当事人正确履行法律行为,依法规范社会行为,从而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现场监督是以国家作证和干预的形式,对广泛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实行法律监督,对于合法的给予确认和证明,对于不合法的给予否认和揭露的司法活动。

2、公证不仅仅是作证,同时也是调控、监督社会行为的必要法律手段。

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对社会关系及行为依法调控和制约人。法律的贯彻实施除领先人们自觉遵守外,还必须由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以干预,但在未发生纠纷之前,其他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能是难以提前介入的,只有公证机关才有这个方便,自行为开始就可以介入,即审查该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审查和现场监督,从而给予确认或否认,将这些民事、经济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使之健康运行以达到对社会行为与关系依法调控制约之目的。

3、现场监督公证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的客观要求。

要将公证作为计划经济以外的自由经济依法控制在国家经济的主导之下,使其有秩序的进行。这是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强化与完善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需求。要理顺公证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见证、鉴证、公证什么情况都有,互相撞车,这就需要把公证现场监督以法律的形式专门确定下来。

4、现场监督公证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规范社会行为中的作用。自恢复与重建公证制度以来,公证机关通过现场监督实践,特别在招标投标、拍卖、有奖活动、保全证据、提存等活动中有力地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正确地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作为现场监督公证,到底公证什么?

长期以来,现场监督公证缺乏法律依据,公证员在参与现场活动中如何进行监督,也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除司法部于1992年颁布的《招标投标公证细则》对公证员参与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之外,其他的现场监督类公证,公证员往往因无章可循而无所适从,只能“跟着感觉走”,从而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有的公证员在现场监督公证中,搞错了自己的角色,充当了活动主办者的附庸;有的公证员在重要情节上因疏忽大意,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不良后果;更有甚者,极个别公证员对现场监督公证缺乏足够的认识,贪图一时之利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合伙造假。这些现象的发生,既是损害公众的利益,也破坏公证事业的整体形象和健康发展。湖北“彩球风波”刚刚平息,“西安体育彩票丑闻”再掀波澜。作为公证人,除了感到耻辱和不安外,我们要做的两件事,一是振作精神,勇往直前;二是要直面现实,亡羊补牢。笔者通过对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象的思考,谈一点现场监督公证审查监督的内容,以期能引起共鸣。

(一)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有关现场监督公证的实体和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常的现场监督公证主要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活动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给予确认、公证的活动。多数人便据此主张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活动的程序”是否符合预先设定的规则,而对于活动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是公证证明的对象。

如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新盖中盖杯电视歌手大赛”,公证员主要监督活动家的举办者在活动程序、操作规范、活动过程等方面,都要符合举办者向社会告知的内容,监督其做法与预定的规则是否一致。公证人员的参与主要在于保证评奖现场程序公平、公正,并不能保证结果的绝对公正,对程序以外的因素如:假设评委与选手之前存在幕后交易,公证就管不了。同样的道理,“西安宝马案”中,公证员仅应保证开奖的过程只要符合预定的规则,至于彩票的发行、承销、彩民等事项则不是公证现场监督的范围。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错误,现场监督公证中,现场活动的程序正是保证活动公平、公正的关键,因而程序性审查监督当然应该有主要的证明对象,同时,现场活动的实体合法性是整个活动合法有效的根本。因此,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应为包括活动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活动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两个方面。其理由如下:

1、对实体和程序均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监督是公证公信力的要求。

关于公证的性质定位,到目前为止,尚无定论,但其公职属性和公证文书的公信力是已经形成共识的。经过公证确认的事实,具有社会公信力,这是公证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也是公证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优势所在。公证的“公”,既代表公平、公正,又代表公务。《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均规定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优于一般的证据,而且毋需查证。质证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

证明的除外)。正是基于公证的法定效力和公证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有关行为、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效力,使社会公众对公证产生信赖,公证成为社会信用的象征。因此,程序正义和实体合法均是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缺少任何一项,都丧失公证应有的公信力。拉丁国家的公证制度,均要求公证不但要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而且要证明其合法性。真实、合法是公证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只认证事实的真实性,而对其是否合法则不予关注,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这一点使两大法系的公证制度泾渭分明,也正是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我国的公证制度正处于改革阶段,但从传统上和发展趋势上看,属于拉丁公证的模式。2003年3月14日,中国公证员协会已被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式吸纳成为成员国,受其影响,我国的公证制度将会更加向其靠拢。除出生证书等事实行为只证明其真实性外,绝大多数的公证行为都是证明真实性、合法性。

2、对现场监督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进行真实、合法性审查是此类公证本身的特点要求的。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一是活动程序复杂,环节较多,国家又没有现成的活动规则可供操作;二是它往往涉及标的额大,极具诱惑力,使不法分子会铤而走险;三是它现场情况难以预料,涉及的法律问题多,不法分子舞弊手段高超;四是牵涉面广,一旦出现差错,在社会上容易造成负面影响,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目标,甚至成为众矢之的。

(二)现场监督公证审查的原则是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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