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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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结算方式

5.1 汇兑

一、出纳须知的汇兑知识

(一)汇兑的含义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二)汇兑种类

1.信汇

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2.电汇

电汇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汇出行,汇出行通过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

(三)汇兑凭证的基本内容

实际工作中各个银行的电汇凭证联次不尽相同,应以各银行的实际操作为准。

(四)电汇结算程序

1.汇款人填写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收款人办理进账或取款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收到汇入银行转来的电汇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汇入行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后,按汇入行的通知办理转账。

4.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

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①对已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②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向汇出银行出具正式函件,如写明原因的退汇申请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后,方可办理退汇。

③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汇入银行会立即办理退汇。

④汇入银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经过两个月仍无法交付,汇入银行会主动办理退汇。

二、日常业务处理

【例题5-1】北京远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委托其开户行用电汇方式向南京利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得公司)汇款11700元,用以购买电器元件,同时支付手续费10.5元。

①出纳人员填写电汇凭证,并在借方凭证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②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回单联盖章,连同业务收费凭证一同交给出纳人员

③出纳根据电汇凭证及业务收费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5.2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一、出纳须知的委托收款知识

(一)委托收款的含义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款项。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另外,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如水电费、邮电费、电话费等费用根据有关规定,也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一般由收、付款单位双方共同签订经济合同,然后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当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银行从付款单位账户主动划款转入收款人账户。

(二)委托收款的种类

1.邮寄划回

邮寄划回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行向收款人开户行转送托收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2.电报划回

电报划回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行向收款人开户行转送托收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三)托收凭证的基本内容

(四)委托收款结算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可以概括为7个步骤:

1.收款人付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付款人交付商业汇票等债务证明;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银行接受委托,收款人取得委托回单;

4.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5.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

6.付款人开户行划拨款项;

7.收款人开户行通知收款人款项已收。

二、日常业务处理

(一)托收手续的办理

出纳人员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托收凭证的各项内容,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收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然后将托收凭证和托收依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收款单位送交的托收凭证和有关单据,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退给收款单位,同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例题5-2】北京远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于2009年5月2日向福州大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销售商品并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80000元,2009年8月2日票据到期,远大公司出纳到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

①出纳人员填写托收凭证,在第二联加盖银行印鉴。银行收取手续费及电划费共22元,并退回回单联、出具业务收费凭证,出纳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②2009年8月5日收到开户行转来的托收凭证第四联,通知款项已收,出纳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办理付款手续

1.付款人的审核内容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

(1)检查托收凭证是否应由本单位受理;

(2)检查凭证内容和所附单证的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3)检查委托收款金额和实际应付金额是否一致,承付期限是否到期。

2.付款的有关规定

(1)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银行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会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由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4)付款人审查付款通知和有关单证,发现有明显的计算错误,实际应该多付款项时,可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四联“多付款理由书”(可用“拒绝付款理由书”替代),于付款期满前交开户银行,将应多付款项一并划给收款单位。

(三)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手续

1.付款单位填制“拒绝付款理由书”

2.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按照规定,银行收到付款单位的“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托收凭证第五联及所附有关单证后,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只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即办理手续,银行在“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退还给付款单位,将“拒绝付款理由书”第四联寄给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并由其转交收款单位。

3.付款单位拒付后的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全部拒绝付款的,由于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动,不必记账,只需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妥善保管,并在“委托收款登记簿”上登记全部拒付的情况以备查;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当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按照实际付款金额记账。

(四)无款支付的处理

1.付款单位的处理

付款单位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之前,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项或无款支付时,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填制无款支付通知书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必须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2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将托收凭证第五联及所附的有关单证全部退还开户银行。

如果付款单位已将有关单证作账务处理或部分付款的,应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送交开户银行。“应付款项证明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收款单位作为应收款项的凭据,第二联由付款单位留存作应付款项的凭据,

2.收款单位的处理

收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无款支付通知书后应立即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如已部分付款的应于收到款项时按照托收凭证及“应付款项证明单”中的实际收到金额记账,未付款部分暂保留在应收账款中;如无款支付,则暂时保留在应收账款中,留待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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