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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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 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 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 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森林法》
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
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
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
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
❖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 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 (3-3)
❖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 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 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 管部门的印章。
❖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 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已的 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 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 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 分局的印章。
❖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 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 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 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 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火灾的任务,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森林资
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稿第一
次征求意见稿)》(办策字〔2010〕88号)
❖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
❖ 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Fra Baidu bibliotek

国家林业局

2001年4月16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13〕20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 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 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 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 ❖ 1、公安行政案件(依职权管辖的案件) ❖ (1)职权管辖案件:盗窃、抢夺等; ❖ 2、林业行政案件(依授权及委托的案件) ❖ (1)法律授权案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 ❖ (2)行政委托案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无
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等。
❖ 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
❖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生态安全,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破坏森林资源和 其他刑事、治安案件查处职能,并在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森林公安民警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有 关部门授予涉案林木、林地的鉴定资格。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
❖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 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 〔2001〕146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5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 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 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
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 二、县(市、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受理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范围的治安案件,报所在地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有所在地县、市(区)公安 局(分局)做出裁决。
❖ 三、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第25条、第32条、第37条、第42条、第49条、第50条、第52 条、第59条、第60条中涉林治安案件,具体管辖分工可由各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林安发〔2001〕146号)(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 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 (3-2)
❖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 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 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 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 公法[2008]18号
❖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
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
❖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 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 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 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 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 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
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 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 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 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 州、盟)森林公安局。
❖ 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 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 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 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 四、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 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本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地点 广东广州
森林公安执法
(管辖范围)
作者 赵文清 时间 2014年7月13日
❖森林公安管辖 ❖林政案件的范围
❖◇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八项注意▲
❖ (一)执法主体(行政主体、行为主体) ❖ (二)执法权力(固有、授予、受委托) ❖ (三)执法依据(公安法律、林业法律) ❖ (四)执法范围(职权、授权、委托范围) ❖ (五)执法身份(警察身份、林政身份) ❖ (六)执法手段(治安强制、林政手段) ❖ (七)执法性质(公安处罚、林政处罚) ❖ (八)执法责任(自己承担、他人承担)
❖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 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 的林业行政案件。
❖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 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 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 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 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 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 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南平市公安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南公综【2007】179号),主要内容:
❖ 一、对零星盗伐林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可 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进行治安 处罚。
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
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公安部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治安、林政案件的范围
❖ 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 ❖ 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 三、管辖范围的具体内容△ ❖ 四、行政执法的八项注意△
❖ (一)林业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
❖ 1、法律。1998年《森林法》第20条△
❖ 2、部门规章。199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
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 3、行政规范性文件。2013年《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 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 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 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 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 证件。
❖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 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 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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