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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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的防控及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的分类处置违法建筑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分类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和乡村结合区域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规划、土地、住建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公安、安监、工商、财政、水务、科工信、卫生、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文化广电、司法行政、行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第六条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一)城镇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1.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村(居)民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安全要求,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
3.户籍均在宅基地所在村(居)的合建户(包括符合法定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合建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超过四层或者400 平方米,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4.属城市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5.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6.用于市政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的房屋;
7.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厂区内(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所建违法建筑,不侵占周边道路、绿化用地、河道及红线退让空间,并且不影响安全、不影响景观的房屋;
8.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房屋;
9.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房屋;
10.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
(二)乡村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1.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村集体宅基地上建设,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后分配的;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村民在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安全要求,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 平方米(含400 平方米)以下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
3.户籍均在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的合建户(包括符合法定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合建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超过四层或者400
平方米,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4.属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5.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在未经用地审批的土地上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原则及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且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等相关建设指标符合限额,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7.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范围内建造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房屋,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的;
8.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
上述违法建筑认定为暂缓拆除情形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示。
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符合规划报建或者确权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或者确权手续。
第七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普查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内各类建筑的数量、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时间等基本资料进行普查登记,普查登记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登记和居民自行申报登记等方式进行。
入户调查无法确定的建筑信息,可采取3名以上无利害关系居民证明并在辖区公示无意见后采纳。
居民自行申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证明;
2.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居(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居民家庭人员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居住条件等的证明;
5.房屋建造时间证明。
(二)审核批准。城管执法部门和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查看、丈量并拍照固定建筑现状,进行登记并做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