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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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重、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学生的申诉权利保障。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四)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者;
(五)主动检举违纪事件中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有立功表现者;
(六)不满十八周岁者;
(七)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或执行公务者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者;
(三)在本校学习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可以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
(五)违法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者;
(七)其它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学生受到处分未解除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定;
(二)凡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已获各项奖学金及其他资助的,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相应奖助金;
(三)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九条对在校期间违反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可在一定的情况下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记过以下的处分可在六个月后解除,记过处分可在九个月后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二)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三)凡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工作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
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法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实施故意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被司法机关处以治安罚款、警告或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的处分;
(二)凡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被判处国家刑事处罚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吸毒、贩毒或私藏毒品,经公安或司法部门认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经执法部门认定,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账号、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用语不文明,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损坏公私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一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