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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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本学科关注的主要是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主要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的思想理论(史)从古希腊依赖西方3000余年。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脉络:
(1)古希腊古罗马:前8世纪-476年
苏柏亚西塞罗“五大法学家”萌芽产生时期,奠定基本框架时期
(2)中世纪:476-1640年
奥古斯丁、阿奎那、马丁。路德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神学改造,确立人类历史一些重要法律原则。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
(3)近代:1640-19世纪末
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奥斯丁、哲理法学康德黑格尔、历史法学萨维尼梅因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17到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关注现实的法律解释、分析和辩护,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4)现代:19世纪至今
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成为主流
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
a.自然意识。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自然法的思想和理论不仅产生了罗马民法,在近代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旗帜。
b.宗教观念。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c.流派纷呈。西方的思想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的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1)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法律。法律思想是整个社会法律大厦的上层建筑,起着指导和启示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的作用。
(2)认识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借以反思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神。
(3)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4)培养正义观念和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
古希腊自然地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1.产生了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及法律关系,
2.产生了城邦制度和民主政治。
六、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哲学意义:
1.苏格拉底实际上承认了实在法的绝对权威---恶法亦法,遵守法律史一种绝对的道德要求
2.实行直接民主制是否是好的政体,吧更多的权利赋予人民是否是合理的是有疑问的,代议制相对直接民主制就是不合理的,也是有疑问的。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1、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组织形式
2、法哲学上的二元论和自然法思想
3、民主与自由的思想
八、柏拉图的贡献:
1、他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论法律》
2、他提出了法的正义性理论
3、他提出了法治理论
政体理论和法治理论
早期:五种政体论:贤人、寡头、军阀、民主、专制。认为只有贤人政体才是永恒的、稳固的,其他政体则会不断崩溃、相互转化。
立法思想:立法应当照顾整个城邦、所有人的利益,为了城邦政体的幸福着想,而不是为治国者或者某个利益阶级,也不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就要抛弃多数人的利益。
法治思想:反对法律万能主义,在“法治”模式下,主张法律的最高权威。
地位:不仅是古希腊哲学,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是第一个阐述法律的至上权威性和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
1、国家理论:
国家起源:国家是一种社会团体,国家作为最高和最广泛的社会团体,为了全体城邦公民的幸福。国家的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国家的形成是一种自然的过程。
2、政体理论:就法律和政体而言,他认为法律应该服从政体的需要。政体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达到的目的。政体决定城邦最基本的结构,权力的归属,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因此,政体决定了具体法律制度的面貌。
3、法律思想:a正义论: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他把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分配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和价值来颁发荣誉和奖励。第二是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应当以来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他作为公正的化身,无论贫富地位,一视同仁,侵害者必须赔偿损失。b法治理论:立法执法守法思想:立法应当照顾全城邦或国家的政体利益;既强调执法严格以法为据,不能按个人的意志断案,同时肯定执政者个人智慧、灵活应变的作用。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儿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中庸哲学的体现: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是轮番为治,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关于法律的分类有自然法和人定法、成文法和习惯法、基本法和非基本法。
4加强治理的各项措施:a加强立法,立法应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要研究国情,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b加强执法,执法时既要强调依法为据,不能按照个人的意志擅断,同时他有肯定执政者个人的智慧、灵活应变的作用c加强守法,法律不应当被看作是奴役d.将法律进行分类,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习惯法和成文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
1、古罗马法律思想发展的历程:
萌芽时期:王政时代,罗马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阶段,是古罗马法律思想萌芽阶段。形成和发展时期:共和时代:共和国后期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在罗马形成。他们将从希腊接受过来的自然法思想用于罗马国家政治法律实践中,也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兴盛时期:前帝国时代。制定和颁布了适用罗马境内所有公民的“万民法”,五大法学家进一步论证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关系,把自然法称为自然和上帝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
衰落时期:后帝国时代。罗马法在内容上再无新的发展动力,思想上亦不可能创新,主要在形式上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