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色风味腊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GZLR0001S—2016

重庆特色风味腊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特色风味腊肉的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肉、鸭类为原料,辅以食盐、香辛料(山奈、八角、小茴香、桂皮、草果)、食品添加剂(复配水分保持护色抗氧化剂、红曲红、)经精修、修割、切块、腌制、清洗、熏制、晾晒、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重庆特色风味腊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红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种磷酸盐的测定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9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

GB/T 30381 桂皮

NY/T 628 板鸭

Q/GZLR0001S—2016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猪肉:应符合GB 2707 的规定。

3.1.1.2鸭肉: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八角:应符合GB/T 7652的规定。

3.1.2.2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2.3 复配水分保持护色抗氧化剂: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

3.1.2.4 红曲红:应符合GB 1886.181的规定

3.1.2.5 草果、山柰、小茴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2.6 桂皮:应符合GB/T 3038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Q/GZLR0001S—2016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红曲红、植物活性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袋,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