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在中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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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中国的现状

一、基本定义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在中国的特点

在中国,独立董事突出的特点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1、资格上的独立性。

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

三、独立董事在中国存在的问题

媒体有报道,在0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副委员长成思危抨击目前国内独董制度装饰性过强,根本无法代表公众投资者对管理层进行制衡。这也暴露了独立董事在中国存在的诸多问题。

目前独董制度的三大弊端:

首先是独董无权,比如国外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主席一定是独立董事担任,因为通过独董给经理层、管理层定薪水,并对银行进行内部审计,才能起到代表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但国内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

其次是熟人专政。现在很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产生是大股东熟人,这就很难形成关系的平衡;

最后是一人多任。比如国内有的经济学家在多家上市公司同时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义务和责任。

2008年6月,深交所发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情况分析》,分析了深市主板488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07年会计年度履职情况。从统计数据看,深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出席率为97.56%,其中出席率为100%的公司有418家,出席率介于90%至100%之间的有18家,剩余52家出席率低于90%。独立董事发表非同意意见总数的比例偏低,发表反对意见的占表决一案总数比为0.36%,弃权的约占0.36%,存在问题的占1.11%。

深交所的这份分析材料指出,深市公司独立董事都是由上市公司自己选聘那些已经获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人士来担任。不排除一些公司独立董事存在被公司高管所控制或与其存在潜在的利益关系等情形,从而导致其丧失独立监督的作用。

独立董事绝大部分来自高等学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各种非盈利性质的研究机构。部分独董虽然作为财务、法律或者管理方面的专家,但对于独董本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清楚,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熟悉,其专业知识如何与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相结合、与企业自身的规范运作有效融合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应有的监督作用。

此外,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是兼职,一些独立董事本职工作就已十分忙碌,还兼任好几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样的结果导致董事会很多是以通讯方式表决,独立董事客观上就没有了同管理层现场沟通以了解议案实质的可能。由于时间方面的因素,独立董事也很难全面系统了解行业发展状态,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以及资金的周转等等一系列关乎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也给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有时候,独立董事具备履职要求的各项技能,也非常愿意为监督公司运作尽职尽责,但是,有些公司内部不配合,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给独立董事履职制造人为的障碍。

四、问题解决方式

早在证监会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都已经有所涉及以上的一些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设置独立董事是代表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指导意见排除了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七种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并要求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此外,还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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