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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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田某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
1992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 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 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 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 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 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 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 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 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案例四
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 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 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 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 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 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 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 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案例九
是不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例外:关于避免本
案例八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 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 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 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 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 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某 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 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 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 走。 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 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 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 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1条)
1. 起因条件:现实的危险存在
2. 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 主观条件:为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 4. 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实施 5. 限制条件:别无他法 6.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经诊断,任某左侧的肺、肝、隔肌被 剌破,脾脏破裂被切除,已构成重伤。因 小郝涉嫌故意伤害,次日清晨公安机关将 其刑事拘留,接着就将此案件报给了检察 院。
检察机关接案后,对案件主证材料进 行了认真复核,认定小郝的行为属于正当 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遂于4月20日作 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正当防卫
问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0条)
1.基础条件:不法侵害存在(假想防卫)
2.时机条件: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局外防卫)
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的正当性(防卫挑拨)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1.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 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 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2.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 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 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3.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 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4. 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5.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 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6.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 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它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
郑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 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 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 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 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 “杀人啦!”郑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田 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 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刷 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 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
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案例六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时常因为楼道内 堆放的物品而发生争吵。王某与其妻商量,决定 好好教训一下李某,让其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 妻说:“先打人的没理,咱们气气他,让他先动 手,然后好好打他一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 故意骂李某。李某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某一下, 王某立即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去, 致使李某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医学上称为“去 皮层状态”,即植物人。
案例七
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 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 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 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 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 尖刀,将杨某刺死。
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来自百度文库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对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伤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案例一
小郝是浙江某中学高二学生。4月7日晚,小 郝正在球场上打篮球,突然围上来4个十七八岁 的男青年。小郝认出,其中有半个月前在学校附 近无故殴打过自己的人。小郝心里害怕,想赶紧 走开,但这4人将他逼到球场边进行围殴。被打 得跪在地上的小郝从裤袋里掏出上美术课用的一 把水果刀,站起身来,朝相继抱着自己的王某、 刘某后背捅去。当大个子任某也冲上来抱住小郝, 让其同伙下手时,小郝挣脱不开,急得对抱住自 己的任某胡乱戳了几刀。
案例五
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女,30岁)于某 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 (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 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 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 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 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 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 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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