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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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务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往往模糊,不能有效解决纠纷。随着婚姻法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使其更为规范和明确。因此,笔者综合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详细论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关键字】财产夫妻财产所有制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财产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之一,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仅指能够以金钱价值表示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广义的财产不仅包括以金钱价值表示的权利,还包括以金钱价值表示的义务,主要指债务。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①。可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财产制的一部分,是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以外,由夫妻双方合法取得并享有平等支配权的财产。笔者认为,这里的财产应当从广义角度进行理解,即包含以金钱价值表示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其特征包括:(1)以合法夫妻双方为特定主体。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合法夫妻双方,同居关系主体以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关系主体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合法取得的财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也就是说,双方应该协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一方的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一方擅自处分行为给夫妻共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杨大文. 《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实物分配,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所谓生产、经营是指在各个领域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单独经营还是共同经营,其收益均为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债务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财产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仅仅将此理解为继承和赠与所得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容易产生冲突,因为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由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如果仍旧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明显损害了继承人的利益。因此在婚姻法中的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是特指非特定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具体可以理解为并未明确指明是由夫妻中特定一方继承或受赠与财产。我国婚姻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符合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由于婚姻财产的复杂性,所以不能全部列出共同财产的种类,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作为适当的补充。这里的其他共同财产也应当满足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不能超出这个要求,这是对自由裁量做出相对的限制。
(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还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这满足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公民婚前和婚后财产大量增加,类型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问题解决。《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夫妻财产约定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上看,应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可以从合同法角度约定夫妻财产制进行解读,所以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条件包括:①以夫妻双方为特定主体。这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致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其他的同居关系(婚前同居和婚外同居)以及无效或被撤销的主体之间的约定,也具有效力,但本质上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
②夫妻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界认为,夫妻双方必须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约定才具有效力。这样可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③夫妻双方的约定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④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经过协商订立约定。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约定,否则被欺诈、胁迫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夫妻财产约定。
2、关于约定的夫妻财产的范围,有不同的划分方式。
按照约定财产的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可以划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按照约定财产的划分方式可分为全部财产和部分财产。本文从时间先后划分角度进行分析。①婚前财产: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原则上认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是个人特有财产的一部分,只有夫妻双方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才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里所称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尚未取得,或者存在期待权的财产,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范畴。这里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针对《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是否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和是否把《婚姻法》第十八条①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也可以理解为,双方订立的约定一旦成立,双方就应当受到约定的约束,承担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约定可能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约定,损害国家利益;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约定是无效的约定,无效的约定自始无效。
②在订立约定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约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对于以上两种约定无效或撤销的约定,依据婚姻法规定,视为无约定,则仍然适用婚姻法十七条和十八条对夫妻财产的法定处理方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