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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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四、票据的伪造、变造

(一)票据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1)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代行)

(2)虚构某个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提示】如果票据行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只构成无权代理,而非票据伪造。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9AQ2,2017AQ2,2014Q3,2013Q1)

①虚构他人名义: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

②假冒他人名义:票据行为不发生效力,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9AQ4,2017AQ4,2014Q4,2013Q4)

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体现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例1:出票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收款人(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如果收款人对他人转让背书,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该权利仅针对收款人(乙),被伪造人(甲)不承担票据责任。(教材P397)

例2:背书转让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教材P397)

C作为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A、B不承担票据责任(没有真实有效签章)

1.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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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付款

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

1.付款请求权: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

2.追索权:如果出现了追索事由,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被追索人向其履行义务后,其自身的票据债务消灭,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权。

(二)追索权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

票据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规定的方式提示付款或者提示承兑(“遵期提示”);并且,在被拒绝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证明(“依法取证”)。否则,其追索权将因此而消失。

1.遵期提示

(1)遵期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2)遵期提示付款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④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根据规定,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取证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1)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2)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提示】如果持票人未能遵期提示,即使取得了上述证明,也丧失了对除出票人、汇票承兑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例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014Q2,2016Q3)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2014Q1)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18B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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