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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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刑事责任问题

[案例讨论] 老人不适用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3日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从提交的修正案(八)草案可以看出,修正案(八)草案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拟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案例】2003年,一位88岁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衡阳中院判处死刑。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九旬,但这不构成从轻处罚情节,理应严惩。此判决引发了对老年人该不该适用死刑的讨论。

【观点】主流意见认为不应对老人适用死刑,理由如下:第一,老年人犯罪与其个人智商和判断力一般来说有所下降有关,对其适用死刑缺乏人道;第二,对老人适用死刑很难起到惩罚的威慑作用。第三,我国法律一直有矜老恤幼的传统,周朝开始就有相关规定。第四,现行刑法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相应地,对于一定岁数的老年人,也应该排除死刑的适用。

【问题】但是这种明确化的规定会否导致部分预谋犯罪致人故意留待70(或75)岁之后犯罪呢?老年人犯罪是否不该适用死刑?

【观点】中国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矜老恤幼”的思想。从周朝开始就有相关规定——“三赦”、“悼耄死罪不加刑”,意思就是说七岁以下小孩,八九十岁以上老人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及中华法系发展的鼎盛阶段,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有以下规定: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老年人犯罪免于死刑处罚既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继承,也是现代法治精神之一,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例如:在俄罗斯,根据刑法典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对法院做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第63条第1款也规定了“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刑罚的作用之一是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预防对象是社会上其他人,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刑罚的司法威慑作用基础之上的。即,如果有一种犯罪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受大于犯罪欢乐的痛苦,犯罪人就会放弃犯罪的念头。刑罚就是为犯罪人设定的这样一种痛苦。

从刑罚的这点作用来看,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死亡是他们唯一没有经历过的且离他们并不遥远的事情。对老人实施死刑,很难发挥出刑罚的威慑作用。

相较于年轻人,老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有很多变化。

首先,老年人的辨别、判断能力,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记忆力和反应能力等方面都有所降低。老年人就很容易在特点情况下,做出犯罪行为。

其次,在当下这样一个快速变化、发展的世界,竞争激烈,造成现代人压力大、亲情观念日渐淡薄,很多老年人年轻时为国家创造财富,退休后却要承受孤独、寂寞感。老年人还容易感到与社会脱节,产生无用感,增加悲观感,要是再缺少与家人、朋友之间的往来,心理苦闷又无处诉说的话,老年人的心理极容易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过激的行为做出。

再次,老年人犯罪的总体数量很低,即使是随着老龄社会的来临,犯罪率有所增加,但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热是占少数的。

综上所述,我赞成在刑法中规定对老年人犯罪免于死刑处罚。因为,作为社会活动中的弱势群体,老年人需要的是关心而非简单的刑事处罚。

但是,在制定免于死刑处罚规定的同时,也应对年龄有清晰的界定,且要根据老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刺激源等做出区分,从而在免于死刑处罚后,制定出相应的措施。

唐朝的“矜老恤幼”思想。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唐律疏议》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比前朝有了长足的发展。《唐律?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 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 。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唐朝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为三个档次:已满70 岁不满80 岁之间,是减轻刑事责任阶段;已满80 岁不满90 岁之间,是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只对几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他犯罪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已满90 岁,是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唐朝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细,将我国“矜老”、“恤老”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成为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封建刑律的楷模,这些朝代的罚制度基本上承继了唐律的有关规定,小有损益。

(三) 国外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由于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上对老年人刑事责任有特殊规定。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大都对犯罪的老年人在刑法上设立减轻刑罚或其他从宽处理的条款。国外刑法对犯罪的老年人的特别规定,就其具体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从宽处罚。例如,1940 年《巴西刑法典》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

2、限制适用某些刑种。如在1960 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 条第二款规定:60 岁以上的男人、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第19 条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 年,但对犯罪时60 岁以上的男子和50 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 年。

3、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30条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

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 岁,且所判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适用缓刑。

(四)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

老年人犯罪,除与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各类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观原因外,还有其一定的特殊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医学研究证明,从生理上看,进入老年期(世界各国对老年人的界定不一,但大多数国家都认同60 岁的划分标准,我国也基本采用这一标准) 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判断能力下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记忆力衰退,反应变得迟缓均属正常现象,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进而表现出固执、偏狭、自我中心、易被激怒的心理特点,因而有时会因琐事而感情突然爆发并实施犯罪。

因此,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身心逐渐衰老,老年人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逐渐减弱,有的也会完全丧失。但是,老年人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由于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以及知识水平等情况各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因而不同的老年人的责任能力情况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去甚远,因而现代各国刑法一般没有把老年年龄作为行为人丧失责任能力和不负刑事责任的标志来规定。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老年人在社会活动中属于弱势群体,其犯罪的原因和动机,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状况,犯罪的类型以及承受刑罚和接受改造等方面,都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因而我们也有必要像对待其他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妇女) 一样,作为刑事责任能力减轻者,在刑罚处罚上给予适当的宽宥。

(五)减轻老年人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的目的性

从现代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老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上已将近到达生命的终点,对于他们的改造已经没有什么很大的意义。

2.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在准确定罪的前提下、恰当的量刑幅度内,对老年人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既不能起到吓阻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正如在马克昌教授在其《犯罪通论》中提到,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以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对其使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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