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涉黑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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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 X涉黑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作为本案第一被告刘XXX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观点:由于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刘XXX不构成此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组织、经济、行为、控制四个特征,缺一不可,本案不具备上述特征,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关于组织特征。
组织特征要求“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本案并不符合这一特征。
起诉书指控:“自2006年2月始,刘XXX纠集赵强等34人(包括本案16个被告),成立了较为稳定的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如果起诉书所指控的成立,则至少具备四个事实:
1、该所谓“黑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为2006年2月;
2、本案的16个被告是构成一个犯罪团伙;
3、该组织成员较为稳定;
4、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而上述四个“事实”并不属实:
1、起诉书认定2006年2月为该所谓“黑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并不属实。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2月,刘XXX叫赵强等人来M市,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成立所谓“黑社会组织”,而是为抢劫杨宝华。事实上,自2月11日抢劫杨宝华等人后,许文、黄志敏回新疆,吴习平回原老板那,赵强也离开。在这一阶段,他们在一起只是进行一次共同犯罪,犯罪结束后,就各奔东西。
第二阶段:2006年3月至4月,赵强来M市,带来七八个人,与刘XXX组成一个团伙,但这个团伙,仅持续一个月,就因为利益原因在B市闹翻、散伙。赵强、吴小明、章军等人回新疆。
第三阶段:2006年6月至7月,赵强第三次来M市,这时他与刘XXX地位完全平等,两人手下各有一批人,是合作关系。6月19日,高成等十人来M市,成立新的团伙,独立于刘XXX、赵强团伙。由于本案绝大部分犯罪发生在该阶段,下面辩护人将单独、详细论证此观点。
2、起诉书认定,16个被告属于一个犯罪团伙,并不属实。事实上,这16人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犯罪
团伙:
A、刘XXX团伙,手下4人:孙国军、周营、罗洪国、范春梅;
B、赵强团伙,手下2人:吴小明、王庆驿
C、高成团伙:手下8人:严松、李兵、郑思财、胡祥、梅超海、钱进、王代冲、于爱家
这三个犯罪团伙之间是完全独立、互不隶属,并不构成一个犯罪集团,理由如下。
1)三个团伙经济独立。刘XXX、赵强、高成分别负责自己人的吃、住、行等费用,经济完全分开,谁也不会给谁一分钱。如果像起诉书中所认定,他们属于一个犯罪组织,为什么没有统一的收入,支出、分赃的制度呢?
2)刘XXX、赵强、高成只能指挥自己团伙的成员,对其他团伙成员无法指挥调动。高成手下8人只听
高成一人指挥,其他任何人,包括刘XXX、赵强都无法调动他们。同样,赵强手下也只听赵强的,刘XXX手
下也只听刘XXX的。且成员之间并不熟悉。即本案16个人中,有11个人(高成手下8人,和赵强团伙3
人)刘XXX无法指挥,这算什么老大?
3)刘XXX、赵强、高成三人互不隶属,地位平等,三人是合作关系。自从龙哥死后,M市的扒窃市场
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想争夺老大的新疆团伙有几十个,其中有黎中华、袁新、花姐、强哥、彪哥、
杨宝华……,包括刘XXX、赵强、高成等都想当老大。如同春秋战国时期“群雄逐鹿”,看谁最后能“一统
M市”。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必须采取一些“连横”、“合纵”等策略。不能因为他们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
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进行几次共同合作的犯罪,就认为他们合并成为一个犯罪集团。
3、无论是一个团伙还是三个团伙,其人员变动频繁,团伙成员不具有稳定性。
2月初,赵强、许文、吴习平、黄志敏来M市;
2月中旬,许文、吴习平、黄志敏离开;
3月中上旬,章军、杨勇、地雷、朴清辉、古虎等七、八个人来M市,
4月份,尹元、古虎、章军、吴小明离开,回新疆;
5月11日,章军、沈风力、张志、温明明来M市;
6月17日,朱慈龙离开;
6月19日,高成一行十人来M市
6月24日,阿华、大脑袋、梅子、阿健、山牛离开
7月初,梅超海、于爱家、钱进、王代冲来M市
如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怎能允许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来去自如?
4、这个所谓团伙不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理由如下:
1)没有形成书面文件的帮规、家法;
2)团伙成员变换频繁,来去自如,能说明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吗?
3)控方当庭承认的确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关于经济特征
经济特征要求“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本案不具备该特征。
起诉书指控这16名被告构成一个盗窃团伙,以盗窃为生。虽然刘XXX承认的盗窃金额为十万余元,但只有其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所以控方指控的盗窃罪仅两起,共计一万七千元。本案所谓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有据可查的也仅仅是这一万七千元,且七千元已经退赔,这算什么经济实力?本案被告人没有其他经济实体来谋取利益,不具备立法解释所要求的经济特征。
三、关于行为特征
行为特征要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本案不具备该特征。
1、本案的聚众斗殴属于犯罪团伙之间的互相殴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黑吃黑”,但远远达不到欺压、残害群众的地步。群众是一个政治概念,应当是指守法公民。聚众斗殴是双方的互殴行为,不能把一方作为犯罪分子,而把另一方作为群众来保护。
2、本案所有聚众斗殴、抢劫、故意伤害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均是特定的犯罪团伙成员,并非是不特定的人民群众。所以并未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也没有使公众失去安全感。受害者没有一个是守法的公民,善良的群众。
3、本案没有达到与公权力公然对抗的程度。
四、关于控制特征
控制特征要求“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不具备此特征。
1、控方指控刘XXX非法控制M市的扒窃市场,这是辩护人始料不及的。立法解释所指的“区域或行业”是指合法的区域和行业,而非违法的区域和行业。
2、退一步讲,即使M市的扒窃市场,刘XXX也远远达不到控制、垄断的程度,理由如下:
1)龙哥原是M市扒窃市场的老大,因为来M市时间长(近十年),控制的小扒手多,非法金额多(共计1千万),手下打手多,其他团伙的人根本不敢来M市扒窃。扒窃团伙之间争夺地盘的方式为:通过打手抢其他团伙的小扒子,把其他团伙的人打出M市,当最后只剩下一个团伙时,就可以垄断、赚钱,龙哥死之前,确实达到控制、垄断了M市扒窃市场的程度。
2)2006年2月,龙哥死后,M市扒窃市场处于群龙无首,无序混乱的状态。首先原龙哥团伙分裂成很多小团伙,如强哥、彪哥、花姐、杨宝华等等;其次,很多外地的团伙闻讯纷纷来M市加入争夺的行列,如黎中华从N市赶来;再次,原其他行业的也加入争夺队伍,如袁新原来做毒品的,龙哥死后先占领部分扒窃市场;再加上刘XXX、赵强、高成团伙及其他很多不知道的团伙来共同抢夺市场。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把其他人赶出M市,自己当老大。刘XXX团伙仅仅是这几十个团伙中的一个,且实力很差。手下只有扒手少(只有三、四个),经济实力差(无法与花姐相比),打手少(无法与强哥抗衡),毒品依靠袁新供应,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