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国家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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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2004年4月 劳动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4年5月 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8月 劳动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管理指引》 劳动保障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 2004年11月 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和《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 业务指南》 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5年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等文件。
主要内容Biblioteka Baidu
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标志着作为我国养老保 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启动。 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 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提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 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的选择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 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记发办法以及经办机构等具体政策做出 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我国补充养老保险采用DC模式。 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以及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 用。 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 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 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确定辽宁为试点省份。 提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需具备3个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稳 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同时提出“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 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 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 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人。 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信托型企业年金 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大方向和规则。 对各类金融机构从事年金业务操作的全流程和全方位的规范,勾勒出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特点 和运作方式。 首次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开户、清算模式、备付金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为企业年金入市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从而形成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时间
1991年 1994年 1995年 1995年12月 1997年 2000年
文件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 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 知》(劳部发[1995]46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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