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考制度本质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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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考制度本质的公平性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高考及其改革高度关注,关注的热点主要是高考的公平性,而在高考公平性的讨论中,焦点又集中于各省市之间“倾斜的高考分数线”和高校招生自主权现象。

本文通过对高考运作中出现的社会舆论关注的两个“不公平”现象进行解析说明,从而认识高考制度本质的公平性。

[关键词]高考公平录取分数线招生自主权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和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

它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综合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规范性概念,具有相对性和情景性特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与体现,主要反映教育活动中主体间关系的客观事实。

教育公平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两个方面,体现了教育制度合理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高考公平是教育公平的一种,通常是指考试公平和录取公平。

高考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大规模教育考试制度,是一项教育评价、人才评价制度,是一项遏制无效率、昭示社会公平的制度。

高考以大规模统一考试、统一检测尺度的形式,给予了所有考生竞争的均等机会和公平争取受教育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高考制度其本质的公平性。

制度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原则公平、操作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公平序列,而理想的、公平的高考理应保持原则公平——操作公平——结果公平这整个过程的一致公平性。

然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各方面的外在因素造成了中间环节的不公平,从而导致了实际结果与理想原则之间的偏离,引起了人们价值判断上的“高考不公”。

现笔者通过对高考运作中出现的社会舆论关注的两个“不公平”现象进行解析说明,从而认识高考制度本质的公平性。

一、“倾斜的高考分数线”现象
“倾斜的高考分数线”现象是现今教育界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高考分数线是保护人们教育机会均等的最基本保障,它消除了以往人们凭借先天获得的利益因素(如金钱、权势和家庭背景等)而造成的机会不均等现象,以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来实现教育公平。

但通过分析每年各地区的分数线可以看出,分数线存在着倾斜问题。

针对这一现象,一部分表层利益或现前利益受损者,
通过个人的价值观判断,直接得出了高考不公的结论,甚至全盘否定高考制度;而也有一部分人则通过深层分析,看到了高考制度的本质,并认可了高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通过对事物本质理性的分析和对公平的内涵性认识,笔者更赞同后者的定论——高考制度本质具有公平性。

通过透析,我们可以发现,导致高考分数线倾斜问题的原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分数差异的客观因素,它的形成存在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二是分数线倾斜的主观因素,它的形成造成了有序和无序并存的局面。

(一)客观因素
1.历史角度。

在深受“学而优则仕”的儒家传统观念影响的科举时代,应举是读书人登进仕途的唯一阶梯,也是普通百姓改变平民身份乃至家族命运的唯一途径,其重要性日渐提升。

在盛唐以前,科举考试内容以经术为主,由于北方士子往往更守先儒训诂,质厚但不善文辞,而“近水者智”的某些南方士子则正好相反,好文而轻经术,因此,北方人在这一时期的科场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

唐朝后期,科场开始崇尚文学性质十分突出的进士科,而冷落以儒家经术为主的明经科,北方士子在科场竞争中的优势开始逐渐减弱,加之北方地区饱遭战创,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都受到严重影响,南北倒置现象出现。

明初颁行“科举成式”后,科举制度开始定型化,但仍实行全国自由竞争,南方举人在科场的压倒性优势继续存在。

这种地域间的不平衡日渐严峻,虽在康熙五十一年通过分省定额取中制使得南北取中数额差距明显缩小,但其本身的差异仍旧延续着。

如今,这种差异的影响仍然存在,尽管近年来高考在考试科目、内容、方法等方面均进行了改革,很多省份实行分省命题,但考核大纲一致,考核的知识点基本相同,难度也相近,在这种本质统一的情况下,考试分数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不可避免。

2.文化角度。

历史发展的差异根源于地区文化的差异,反过来又进一步促成了区域间文化差异的扩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作为一种恒定的制约因素,其影响是深层和本质的,文化的沉潜性,使得其影响常常被人忽视,而文化的弥散性,又使得其影响不容人忽视。

文化的历史越长久,其积淀越深,文化的根基也就越厚。

文化的差异也折射出了教育的差异。

一些文化发展落后地区,人们受教育的观念和意识相对薄弱,对高质量教育和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也不高,必然导致与其他地区教育结果的差异性。

同样,因文化特色造成的侧重点不同,相应的教育侧重点也会出现偏差。

这种地区性的文化差异,也将在考试分数上呈现出来。

3.经济角度。

经济承载着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和不平衡,各地在教育水平、教育经费、教育设施、师资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从教育水平看,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因其整体发展水平的限制,仍然有未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情况,还有很多孩子因贫困而辍学。

据“转型期中国重大教育政策案例研究课题组”在14个省34个县的抽样调查,农村初中辍学率平均达34%,最高的为7
4.3%;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基础教育水平相对较高。

从教育经费看,据统计,农村小学生占全国小学生总数的75%,但教育经费仅占48%,初中教育经费,农村仅占29%,东部基础教育的各项教育经费是中西部地区的近两倍,其中教育公用
费用差距高达4~5倍。

从教育设施看,大城市里的学校,宽敞的教室、电脑科技设备到处可见;而一些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却只有昏暗的危房、简陋的桌椅。

从师资素质看,近年来我国教师学历达标率提高得非常快,很多城市小学、中学教师学历达标率已接近100%,而农村同一学历层次的教师,比城市低30个百分点,教师学历不合格率高达70%。

基础教育是高考的另一条无形的起跑线,但因为区域经济的不平衡,这条无形的起跑线已经扭曲了,不一样的起跑线如何能跑出相同的成绩?
历史演变、文化差异、经济的不平衡以及人口密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在高考这一考试程序后,出现直接结果的不平衡现象,即高考分数的本质差异。

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高考原则的公平性,在这相对的客观环境下,必然会产生相对的公平。

(二)主观因素
1.积极的政策性改革。

统一高考是人们择善而从、倍加珍惜的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这一观点已成共识。

但现行的高考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比如考试录取偏于共性和统一,考试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僵化和陈旧,社会监督力度不够,高校招生自主权有待进一步扩大等。

因此,高考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息。

统一高考制度下地区间分数的明显差异,源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各方面因素,在现今我国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高等教育资源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若一味强调过程的绝对公平,只会完全丧失了高考制度的本质作用,无法保证其社会导向和调节作用。

而且若只单纯为追求“考试的绝对公平”,按分数统一录取,那么,京、津、沪等大城市的高校,很可能出现生源被少数几个高分省份“瓜分”,本地生源却寥寥无几的局面,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落差又必然使外省的生源毕业后滞留在这些发达城市。

这样的形势将会导致一些落后的边远省份重演录取“遗漏”的历史,更加剧区域间的不平衡,而且也会对国家的统一安定埋下严重的隐患。

因此,在保持高考制度本身的公平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各区域的分数线进行政策性的积极调整,以实现整体的合理公平性,这是很有必要的。

针对地区间分数的差异,并综合考虑如政治偏向、经济局限、人口、就业以及高等教育布局等其他一些特定因素的制约,我国的高考制度实行了分省统一录取制度,同时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招生政策,例如对少数民族或边远落后地区考生、军烈子女、有特殊贡献的优秀青年等,可优先或降分录取,这便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因为,社会发展总是需要先培植一些“增长点”,然后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

这是针对考试的不公平差异表象,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即有效的政策手段来控制和缩小省市间分数线的倾斜态势,从而获得整体性的公平,满足多数人的公平要求,也形成了一个人为调节的有序的高考体制。

2.消极的不正当手段。

近年来,“高考移民”现象日渐泛滥,2005年陕西省铜川市报名参加高考的7798名考生中竟有近1/10为“移民”考生。

这是一起多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参与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同年海南省引进了2万多个“移民”考生,占全省考生的46%,海南省理科状元李洋事件,更是让“高考移民”问
题达到了白热化阶段。

“高考移民”之所以被一些考生家长认同,是因其具有某种“合理性”。

他们看到了现行高考制度因省而异的录取比例的不平衡,试图依靠自己的身份、“能量”,通过“以不公平克服不公平”的方式来获取心理的平衡感,殊不知“高考移民”本身的公平性又何在?这种通过钻政策或法律的空隙来追求公平的无法制意识或法制意识不健全的消极行为,非但不能解决表象的不公平,反而造成了更加严峻的不公平局面。

“高考移民”进一步恶化了高考分数线的差异,也使高考程序处于一个无序的恶性循环链中。

对其实行封堵和严禁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也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正确认识公平问题,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来获得公平,保证高考制度本质的公平性。

在公平目标和公平原则相结合的情况下,使程序的不平衡符合平等考虑、差别对待和切合性三大原理,“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国家运用政策杠杆将分数向教育落后地区和需要教育作为保障的经济发达城市倾斜,以及封堵“高考移民”等,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高考程序的相对公平而做出的正确举措。

二、高校自主招生现象
2006年,上海的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各拿出300个名额,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选拔招生,两校采取以面试为主的方式录取学生,不再受5%自主招生权的高考“一本”录取分数线限制,高考分数只作为参考,或者是对比分析的“样本”。

有人将此举称为“中国高考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也有人称之为“社会公平彻底失守的灾难”。

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教育频道联合进行了一项有1913人参加的网络调查,其中59.2%的人表示不赞同,认为此举可能会导致新的教育不公。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次改革?复旦、交大的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能否体现高考本质的公平性原则?
体制改革是在不改变社会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为巩固和完善现存制度而对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进行的变革。

自主招生改革是在保持高考制度本质的前提下,改变以往单一地受控于高考指挥棒的模式,实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即打破僵化的统一高考制度,不拘一格选人才,反映了我国高考制度改革的根本趋向,也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高考制度。

我国的高考制度改革包括招生考试方式从统一到多元的实现,高校依据自身需求采用适当的考试方式选择合适的人才,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最终建立具有多元、适切和自主性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高校招生自主化,是我国实现教育公平的又一良方。

现分别从招生的制度、主体和客体三个角度,分析高校自主招生所体现的高考公平。

(一)招生制度
多年来,统一高考制度对高校选拔合格新生、平衡各地高等教育水平、改善高等教育布局、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以及实现国民教育机会均等都起了相当大的历
史作用,对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国民文化素质,促进民族团结与统一,发挥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然而,它也存在重才轻德、压抑考生个性和求异思维、缺乏特色和灵活性等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而且,随着高等教育规模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这些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

因而,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下,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需要,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多元化改革是由学生的多样性和高校需求的多样性决定的。

首先,学生不是同质的、单一的抽象群体,而是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的人。

正如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言:“如果人们能够按照同一个模子无限复制,所有人的本性或本质都完全一致,并且和其他事物一样可以预测,那么行动就成为一种不必要的奢侈。

”独特性意味着不能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评价所有学生,要尊重人的多样性,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其次,各高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不一致,培养学生的思路也各有特点,不同的高校需要的学生不同,这就决定了不同高校选择录取学生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丰富了高校的招生考试方式,是我国高考制度改革走向不拘一格选人才的关键一步。

今后,我国高校招生考试会逐步实行分类考试、分类选拔,建立起以国家统一考试为主,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的现代高考制度。

高校自主招生是对统一高考的补充和完善,它能更好地体现高考制度本质的公平性。

(二)招生主体
高校作为我国高考招生制度中的主体,其招生自主权是办学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招生自主权是指高校在招生计划的制订、考试形式和科目的确定、招生程序的选择以及录取标准的规定等方面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力。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为高校招生考试方式的多元化,为高校选择合适的学生提供保证,是我国高考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也多方位地保障了高考招生环节的公平性。

当然,高校自主招生不等于自行考试。

高校实行自主办学、自主招生,并非都要自行举办招生考试。

高校可采用统一的高考、委托专业化考试机构提供专门的考试服务或自行组织考试(在有能力的条件下),然后依据自己的需求自主确定选拔的方式、内容和标准,决定是否录取学生。

与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相应的是教育公平和腐败问题,因为权力总是和腐败联系在一起的。

关于复旦、交大改革的质疑大多出于对教育公平和腐败问题的担忧。

正如阿克顿(John E.E.D. Acton)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不可否认,高校自主招生可能会产生腐败问题,但我们不能因为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而限制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否则就是因噎废食。

实际上,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自主权)是大势所趋。

防止权力滥用带来的腐败问题不应该限制乃至剥夺高校的自主权,而应该在赋予高校自主权的同时予以监督。

复旦、交大的招生面试通过上海市与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媒体的监督,可以说是试图避免教育不公和腐败问题的有益尝试。

总之,复旦、交大的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是我国高校招生从“大一统”“一刀切”走向不拘一格选人才,并努力做到在制度上保证自主招生的公开、
公正、公平的一步。

(三)招生客体
高考招生环节中的客体是高考考生,而高校采取适当的方式选择适当的人才,不仅满足了高校对学生的特殊要求,也为学生提供了张扬个性的空间,使一部分具有个性和特长的学生进入合适的高校就读成为可能。

高校招生考试并不是要将学生分出好坏,而是选择适合自己特点和需求的学生,是否招到合适的学生是高校招生考试时应该考虑的关键。

适切性不仅意味着选择适合高校需求的学生,也意味着选择适合学生和高校需求的考试方式。

与此同时,高校自主招生也为高考发挥欠佳或志愿没有填好的学生提供了入学机会。

以高校自主招生取代统一的高考模式,正如复旦大学党委书记秦绍德所说,“我们不再仅仅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的人,而是用不同的尺子衡量不同的人”,为学生进入高校就读提供更多的机会,最大程度地为“合适的学生找到合适的大学”创造条件,这其实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社会公平。

经分析可得,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实质是在保持高考制度本质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在招生环节采取多元、适切和自主性的方式,为每个受教育者提供真正的均等机会和取得学业成就的最广泛的可能性,逐步推进并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

三、结语
公平是引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观念,也是构建理性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准则,更是一个社会能够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

教育公平是人类的一种教育理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内的反映,而高考的实施和运作是对教育公平原则的理解与操作,反映了人人享有教育资源的价值观念,反映了人们对这一观念的认同和信心,反映了社会的理性和进步,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公平、公正的象征。

然而,高考制度的实现不是一个直线过程,它不可能实现完全绝对化的公平,正如高考分数线倾斜和高校自主招生这些热点问题一样,在体现高考制度公平性原则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反面的因素,但它并不能成为高考制度的内部主要因素。

因此,高考制度既是我国现行选拔人才的必要制度,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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