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制理论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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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理论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控制理论”的简要回顾

二、从控制理论看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殊变量

三、犯罪变量模型:转型期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的一种范式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的司法统计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青年人犯罪。但在我国犯罪社会学领域,大多采用了与之不同的年龄标准,将年龄界定在12—25岁之间。[1]从70年代后期开始,年轻的男女工人突然获得了一种自主的社会生活,不再受家庭和工作单位的监督。[2]所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在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青少年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据有关资料表明,在新中国成立到“文革”以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并不突出。但“文革”以来,青少年的犯罪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且居高不下。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1991年为63.7%,1992年为61.1%,1993年为60.4%,1994年为58.3%,1995年为55.2%,1996年为51.1%,1997年为49.3%,1998年为47.4%。[3] 近年来,25岁以下的作案人员已经占到全部刑案人员的70%。如果以年龄为变量,以占全部犯罪的比率为自变量,做一频次分布图,就可得到一个正向偏态图形。所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转型期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还呈现出犯罪性质暴力化、

犯罪成员群体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区域异地化、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职能化的特点。这已经严重危及到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而且有蔓延的趋势。因此,青少年一直是中国社会最为引人注目的社会角色和群体,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了理论工作者、政府决策部门以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对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研究汗牛充栋,但是大多缺乏广泛性、全面性和系统性,对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真正具有指导意义和操作性强的却不太多见。

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ies)历来是解释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重要范式。正如帕森斯所言:“秩序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规范的控制才能实现。”[4]控制理论基本理论假设就是,驱使社会成员(包括个体、群体和组织)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每个社会成员人性的一部分,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潜在的犯罪人;如果社会成员恣意放纵自己的欲望,就会必然走向犯罪;人们之所以犯罪,是由于抑制或控制其不犯罪的资源力量薄弱造成。在众多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流派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相伴相随,尝试对控制理论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理论的整合对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犯罪类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控制理论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究由来已久。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控制理论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做一个简要回顾。

一、“控制理论”的简要回顾

在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随着犯罪问题的

凸显,在世界上特别是美国涌现了大量从事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和理论流派。那么,怎样对这些人物和流派加以归类并归入控制理论范畴就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一些中外学者对此纷纷展开研究。

综观现代西方犯罪学史,对“控制理论”的归类研究大致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控制理论只包括雷克利斯(Walter C.Reckless)和赫希(Travis Hirschi)的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克斯(Ronald L.Akers);另一种观点却认为控制理论包括雷克利斯和艾森克(Hans J.Eysenck)的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内特勒(Gwinn Nettler)和美国当代犯罪学西格尔(Larry J.Siegel);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控制理论应当包括比利(Arthur L.Beeley)、赫希、赖斯(Albert Reiss)、托比(Jockson Toby)、奈(F.Ivan Nye)、雷克利斯等人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包括赫希、佩尔弗雷(Wallian V.Pelfrey)等人;我国著名犯罪学家吴宗宪在《西方犯罪学史》一书中也表达了与赫希和佩尔弗雷基本一致的意见。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它考虑到了理论发展的内在一致性与逻辑连续性。

而社会控制理论是与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相伴而生的,是随着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的深入而逐渐展开、发展起来并逐步完善的,一部完整的现代控制理论研究史实际上就是一部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的探索史。比利、赖斯、托比、奈、雷克利斯、赫希都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做过专门研究,并产生了丰富的理论成果。[5] [695-714]1945年,比利在论文《关于犯罪和少年犯罪的一种社会心理学理论:对原因论的一种贡献》中指出“人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人类有许多先天

特质(native traits)或原始倾向(original tendency),当人无法控制它们或者任其自由表现时,它们就会对同一社会中其他人的福利造成危害,”并认为,削弱社会控制的因素和削弱自我控制的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两类原因。赖斯在1951年发表的论文《作为个人和社会控制失败的少年犯罪》中,研究了与控制理论有关的许多少年犯罪因素。后来,托比提出“遵从奖赏”概念,并用来解释青少年犯罪,认为所有的青少年多会被引诱去犯罪。以家庭社会学研究著称于世的奈提到,家庭尤其是破坏家庭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而雷克利斯也一直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作为其最重要的研究领域。并运用“外部压力或拉力”(outer pressures or pull),又称“社会压力或拉力”(social pressures or pull)和“外部遏制”(external containment)、“内部遏制”(inner containment)、“内部推力”(inner push)等四个因素解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赫希更是如此,他因其最重要的著作《少年犯罪的原因》而蛮声犯罪社会学研究领域。其核心思想就是,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赫希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控制犯罪的论述,被称为”社会约束理论.这一理论在犯罪社会学理论中占有核心地位,并且是在犯罪学理论中经常被讨论和测试的理论。[6] 这些关于控制理论的研究成果大多是对美国本土的经验研究,带有浓烈的美国气息,如赖斯的“自我描述性控制理论”(the self-described control theories)就是在对美国1110名11-17岁的白人男性少年缓刑者的法庭正式记录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这些理论成果中有价值的东西我们可以“移植”,但也只是提供了解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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