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福建省分行大中型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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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福建省分行大中型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综合授信

第四章信用审批

第五章预授信、预审批与合并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对我省大中型对公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全面识别与统一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不断提高授信质量与市场反应速度,推进实施综合授信,根据《XX银行大中型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公客户包括境内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分为单一客户与集团客户。客户规模标准执行总行相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银行对大中型对公客户实施“先综合授信,后信用审批”的授信管理程序。现阶段,综合授信仅限于集团客户(不包含仅由小企业组成的集团客户),对非集团成员企业的单一客户仍采取先信用额度审批后再审批单笔信用业务。

第四条综合授信是指组织确定客户综合授信方案,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经营管理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定准入。根据国家政策、监管政策以及总行信贷政策,判断与确定客户是否符合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及经营导向,是否做到有效平衡风险与收益。对已符合准入条件且属于省分行权限的核准事项在综合授信时应完成准入相关事项,对暂不具备准入条件或不属于省分行权限的核准事项可在综合授信方案中予以说明。

(二)定总量。根据客户经营情况以及实际与潜在的综合授信需求,核定对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即授信总量上限。

(三)提策略。根据银行经营与市场竞争的要求,并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监管政策与总行经营战略、信贷政策,按照“进、保、控、压、退”的原则,确定对客户整体的经营策略与综合授信方案。

原则上综合授信应在完成客户评级审定后申报。对于客户评级与综合授信审批权限在同一级机构的,申报单位可同时组织申报客户评级与综合授信。对我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大企业、大客户、大项目,为抢占先机,赢得营销主动权,可根据客户的潜在需求,经省分行经营部门同意后,申报综合授信。

第五条信用审批是指在完成综合授信后,组织核定客户信用额度与审批单笔信用业务的经营管理过程。

主要职责是审查客户信用状况与偿债能力,严格核定客户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对单笔信用业务的具体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措施、授信条件、以及其它授信要素的合理性、监管合规性与可靠性进行风险把关。

第六条综合授信是授信总量控制的核心环节,承担确定客户是否符合综合授信条件以及合理判断客户综合授信需求上限的责任。信用审批是信贷安全的关键环节,负责审查客户与单笔信用业务实质性信用风险与监管合规风险,并承担实质性的审批决策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福建省分行辖内所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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