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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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三种权力:有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即行政权;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司法权。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因过分集中而产生专制和独裁。首先必须将国家的三种权力分别置于不同的机构之中,由不同的人分别行使。如果把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构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立法者就是执行者,如果制定的法律是暴虐的,那么,这种法律会被立刻执行。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与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会不存在。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产生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则一切都完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孟德斯鸠极力反对一国之中必须有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掌握某种至高无上的权力。相反,他认为只有把政府全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阶层的手中,并通过彼此的渗透和相互制约,才会产生宪政与自由。
立法权表现的是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当归属全体人民,由人民全体掌握。但他又认为人民在统治过程中缺乏议政能力,只具有充分能力来选择具有这样才能的人。也就是说,人民可以通过选举,选举出代议机构行使立法权。因此,选举权应赋予一切公民。为了防止平民
阶层通过选举控制议会,通过立法对贵族和特权阶层实施“报复”,立法部分应由代表人民的下院和由贵族组成的上院构成,同时享有立法权,并借相互否决的特权来制约对方。但上院的立法权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在关于征收银钱之类的法案上。由世袭权力组成的上院,只有反对权,而不应有创制法律的权力。这一主张充分反映了他资产阶级立场与贵族倾向的妥协。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这一部分的政府权力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几个人管理好些。他反对由代议机构产生的人拿管行政权。因为假如这样的话,两种权力便将合二为一丁。行政机关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议会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且行政应该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但不能参加立法事项的辩论。又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所以不应该再对它施行限制。因此,立法极不必对等地有钳制行政权的权力。尽管如此,立法机关仍然可以保留有权利并且应该有权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实行情况。
司法权应该独立。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一般说来不应该同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结合。他借签英国的审判制度,认为司法机构不应是常设机构。对于—般的案件,应由人民选出来的人来行使审判权。但是,为了保护特权阶层的权利,他主张涉及贵族的案件应由上院审理。并且,上院还有修正普通法院误用法律作出的判决的权力。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独特贡献在于他不仅完整、明确地提出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必须分立的思想,而且提出丁三者相互制衡
的原则。从而使其超越了单纯的阶级分权、组成混合政府的思想的局限性,指出分权与制衡也是政府权力运行和政制自由的内在要求,使其有可能上升为一种普遍的政府组织原则,成为宪政最基本的制度框架。但他的分权理论仍旧继承了洛克的阶级分权的要义。在他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中关注较多的仍然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设立与行使。并且因为他的贵族倾向,使其在分配政府权力时,明显地为贵族和特权阶层保留了大量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