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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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4.06

【实施日期】2012.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履行职责,把扎实推进“阳光村务”工程与开展“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宣传贯彻我省新修订的村民自治两个地方性法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紧密结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实施情况指导检查,确保“阳光村务”工程取得实效。对实施“阳光村务”工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规范村务运作,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决定在全省实施“阳光村务”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届七次中央纪委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健全村务公开组织,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强化村务公开监督,确保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内容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实行阳光运作。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民主决策情况。

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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