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PPT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保险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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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一般有两种,
一是法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属于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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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 但由于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 履行和实现其代位追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 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 定,如我国《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 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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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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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 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 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
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二是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
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
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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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 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最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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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100万元 投保60万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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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一)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二)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 (三)损失赔偿方式

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PPT

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PPT

•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得转让得,保 险标得得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得权 利与义务。保险标得转让得,被保 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另有约 定得合同除外。
• 因保险标得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得,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得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得,应当将已收取 得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得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 行本条第二款规定得通知义务得,因转让导 致保险标得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得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得责任。• 4、保险人承诺已为一Fra bibliotek行为实际未为得。
• 5、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得身份或职业进行错误分 类得。
• 六、保险人调查义务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 一、含义 • 可保利益、被保险利益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得具有
得利害关系。 • 1、投保人资格 • 2、保险合同效力
• 延展问题:
•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效力得影 响如何实现?
继续保持安静
• 三、保险利益原则得确立过程 • 1、赌博投机保险合同得允许 • 例外:违反公共利益 • 2、 the life assruance act 1774 • 3、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 四、财产保险利益 • (一)成立要件 • 1、合法性(Legal interest)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
• the insurer is accordingly entitled to raise the defence that the assured either has no interst at all or an interest insufficient to constitut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law、

保险的基本原则(14)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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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单通常包 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机构代码证)及相 关关系等信息,包括保险标的 的用途、地址、价值、使用年 限、风险状况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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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或其授 权人员所问到的有关问题, 都应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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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 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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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不可视为保险公司应该 知道的情况,因此不能免除 投保人对这些既往病史的告 知义务。既然投保人没有履 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自然 不需对其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订立 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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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大诚信原则 •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 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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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 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 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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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 • 确保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维
6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第十六条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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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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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额30万元。保险公司为其进 行体检,体检结果:除血常 规、血脂和肾功能稍有异常 之外,未发现有其他明显症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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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衡量、计算、估价的利益
• 保险的本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保 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 处分、•人感身情保痛险的苦标、的政是治人迫的身害体等、。生这命些和健虽康与,当而事这人一切有虽利然害关系,
是无价的,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
• 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 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地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进行索赔时必须对遭受损失的保 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进行 损失赔偿。
2、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行债务,而债务人的身体状况及生存与否 直接影响其偿债能力,涉及债权人的经济 利益,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
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险 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签约决 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诺守 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无效。
• 在抵押权和留置权中,虽然财产并未转移 其所有权,但是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或留置的财产 获得经济补偿,因此,抵押权人或留置权 人对所抵押或者留置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 本人 • 亲属关系 • 雇佣关系 • 债权债务关系
• 亲属关系 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
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赔偿。不能超 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 就违背了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 • 所以,可保利益应该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

《保险法》课件PPT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保险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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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二、保险近因的一般定义 1、1907年Pawsey v Scottis Union & National 案 该案给出的定义“近因就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
生,由此出现了某种后果的,能动地、起决定作 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 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三、保险近因原则的意义 该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断损害
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利。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 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 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 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2、英国学者 Victor Dover将近因原则归纳为 “损失的近接原因,乃是在效率而非时间上所接 近于损失的原因。
我国通说一般将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称为直接 原因。直接原因对结果有着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Marine Insurance Act,1906)。
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 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 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不 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具 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合同解除权与抗辩 权。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 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些权利。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 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 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 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体现的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关系,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案例】
某市亚泰汽车贸易公司采取分期付款和免费赠送保险等方式 促销汽车。1999年5月12日,陈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该公 司购买汽车一辆,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保险种 及保险金额。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 保险”及“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均为3万元。保 险期限自1999年5月12日0时起至2000年5月11日24时止。 1999年12月16日,陈某架车送货途中因车祸致伤,住院治 疗20天,共支出医疗费1672.4元。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 提出赔付医疗费用的申请。但保险公司依据我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 赔付。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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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
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对保险合同中 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 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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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有力的原因。这种对“近因”的理解最为 适当,最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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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的判定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 步将发生什么。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 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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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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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 种时,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 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 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 (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3、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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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 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即 承保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保险财产损失 金额×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近因的含义 三、近因的判定 四、近因和赔偿责任

第3章(3)近因原则

第3章(3)近因原则



被保险人玛多夫向事故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购买了一份既承保意外也承保疾病的综合性寿险,保险 单上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 或指明疾病而导致的死亡。”玛多夫的腿在一次意外事 故中被擦伤,一段时间后,该被擦伤的腿开始发炎,炎 症进一步导致了败血症并迅速蔓延到身体其他部位,最 终引发肺炎,造成被保险人玛多夫的死亡。 玛多夫的家属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 险金,保险公司却以肺炎不在保险单所称的“指明疾病” 之列为由拒绝赔付。玛多夫的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 院。案件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导致被 保险人玛多夫死亡的原因很多,但最终直接导致他死亡 的是肺炎,故染上肺炎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而按照 保险单的约定,肺炎在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指明疾病” 范围之外,故其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原因同时造成的,而这 些原因之间又不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且对损害结 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则他们都是近因 1.如果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必须承担 全部赔付责任 2.如果多种原因均为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 付责任 3.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时,能分开 的,负责保险责任内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能分开 的,尚无定论,有人认为保险人可以免责,有人认 为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摊损失
(一)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
因即为近因。如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 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反之,则保险人 不承担赔付责任 例: 某保单以某建筑物为保险标的承
保财产保险基本险。如果该建筑物因 火灾而受损,保险人是否应赔付?如 果该建筑物因地震而受损,保险人是 否应赔付?
1992年2月20日,广东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向黑 龙江某市某单位运送一车皮广东蕉柑(1500篓), 并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该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 限内运抵目的地。卸货时发现,左侧车门开启0.65 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车门处的保温 被撕开长1米、宽0.65米的裂口。卸货后清点发现, 实有货物1437篓,被盗63篓;实收货物中还有170 篓被冻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货物遭受的 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给以赔偿 保险公司经查勘认为,被盗的63篓蕉柑属于国内水 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 予赔偿 对冻损的170篓蕉柑,保险公司认为其损失的原因 是天气寒冷,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
本PPT由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郭金发 制作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的 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 分摊原则
《保险学原理》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2页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财产的承运人、受托人、保管人对其承运、保管的 财产;
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拥有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的人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
《保险学原理》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15 页
案例3.4
2002年10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一辆轿车, 该车登记车主为周某。同年10月20日,周某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 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 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 元。保险期限自01年10月21日起至03年10月20日止。该车实际由 姚某使用,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03年6月28日,赵某驾驶投保 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伤。周某随后通 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某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 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学原理》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28 页
保险利益在财产险与人身险的应用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保险利益。
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 利害关系则有保险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 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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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2)“效力标准” A 1918年英国上议院对 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案的判决,使近因的认定开 始转向效力标准,即认为只有导致损失发生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 性作用的原因才是近因。 该案中,一船舶在一战中被德国鱼雷击中,船体受损进水,并拖 至法国港口。次日,狂风突起,该船舶撞击码头,港口当局担心 船舶沉没于港口,于是勒令移船至港口防波堤,但此处洋底不平, 船体有伤,该船随潮起潮落,船底座浅,最后沉没。该船舶投保 了“海上危险“,但保单中将”敌对行为和类似战争行为的一切 后果“列为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依据时间上最近损失近因理论,认为,船舶沉没近因是 船底座浅,属于承保范围。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Pink v。Fleming(1890)案件 一批橘子投保碰撞损失险,船舶发生碰撞而入港 维修,由于卸货和重装,部分橘子受损。 根据英国海上保险法,时间发生在最后的原因才 是近因。法院最后判决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卸货、 重装以致损害。导致损害的不是碰撞风险,保险 人无须赔偿货物损失。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0年3月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一、保险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 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 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赔偿 责任。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二、保险近因的一般定义 1、1907年Pawsey v Scottis Union & National 案 该案给出的定义“近因就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
生,由此出现了某种后果的,能动地、起决定作 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 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其中 Proximate意为“(时间、场所、次序上)最接近的、 近似的、前后紧接的”,直译成“近因”,也有 中国学者称其为“因果关系”。
《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 :“这里所谓的最近 ,不 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 ,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 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Marine Insurance Act,1906)。
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 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 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在此,近因原因中的“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 本案中,船舶沉没有两个原因,鱼雷击中和座浅,鱼雷击中在前,
座浅在后,船舶被鱼雷击中后,其受到的损失并没有修复,一种 处于损害的影响之下,虽后发生座浅,但座浅这一原因并没有消 除、削弱、或者超过鱼雷给船舶造成的损害,因为,鱼雷击中才 是导致船舶沉没的决定性原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对近因的认定经历了“时空标准”和“效力标准”的转 变
(1)“时空标准” ,认为时空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为近因,并坚持“过远
的原因不构成近因”和“间隔时间过长的原因不构成近 因”的规则。 A“过远的原因不构成近因” 标的损害地距某事故发生地遥远时,该事件不构成该损 害的近因,只能是远因。某某因其家100米远处失火, 仓皇失措,将家中衣物搬出屋外,结果搬移不慎,致使 物件损失,要求赔偿。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B“间隔时间过长的原因不构成近因”。 起初发生的危险事故尽管对损害后果由一定影响,
但并没有引起进一步的损失,时间间隔长,又有 新的因素介入导致标的物的进一步损失。随着时 间推移,早先的原因将越来越不起作用了,只能 视为远因。新进入的导致损害的才是近因。 Pink v.Fleming(1890)案件.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B Russel V。 German Fire Insurance Company 案,大伙导致一栋建筑物烧毁,仅留下一栋墙没 倒塌。火灾7天后,大风将墙吹到,砸倒在被保 险人的财产上。
法院判决火灾而非大风是发生损害的近因,并在 判决中指出“一系列的判例已经表明,近因的含 义并不是在时间或者空间上最近,也不仅仅是在 造成损失的当时发生作用的原因,而是指引发作 用的、有效的或起到支配作用的原因。”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2、英国学者 Victor Dover将近因原则归纳为 “损失的近接原因,乃是在效率而非时间上所接 近于损失的原因。
我国通说一般将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称为直接 原因。直接原因对结果有着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上议院否定了以时间先后来认定的近因的“时间标准”,并提出 了效力上占主导地位的“效力标准”。
大法官 Loard Shaw指出“近因不是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 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 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的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 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 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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