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制度之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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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制度之独立人格

一:目录

(一)写作背景

(二)文献描述

(三)写作意义

(四)独立人格概况

1、任用公司人格否定的情况

2、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论基础

3、公司人格否定的含义

4、公司人格否认的应有之义

5对“公司人格否认”的整合

6各国立法例及我国立法情况

(五)制度之不合理之处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2 、一些学者的立法建议

(六)制度之分析总结

(七)总结

二:导论

(一)写作背景:

我们所说的人格中的“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格”是指成

为这种主体的资格。相应地,公司法人人格指的是公司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意味着在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且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股东和成员。法律按照“人为理性”

的逻辑,确认两者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公司与其股东取得了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

知道了这两个概念之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意思就很容易理解了:就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的制度,仅仅把它看成是一个由多数人构成的团体。

往更深层里看。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第三,公司被否认人格的后果是视公司为多数人之联合。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罗马法创设了法人人格,而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是对其完善的体现和发展。不管制度本身有多么的完善,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就会暴露出很多缺陷。公司法人制度亦是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它的最大弊端在于对债权人有失公正。这是因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往往成为股东规避法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股东尤其是对于公司

具有控制地位的股东,在取得了权力后,同时由于公司制度本身的特性,使其不仅仅可以控制公司,还不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不对于其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话,其滥用权力的获得的收益往往就会比风险大的多,而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如果滥用权力必然会给其它股东、债权人和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所以。如一家公司在资不抵债时,股东以原公司的全班人马和主要资产另行设立一家公司,致使原公司成为空壳公司,但债权人却不能要求后一家公司或者股东清偿债务,根据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债权人仅能以原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要求清偿债务,这样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维护公平、公正而生的。

公司法人制度是为了适应经济生活而制定出来的,其制定的目的如被公司的设立人或股东歪曲,那么此人格就应当被否认。所以,当公司独立人格存在的目的与公司人格赋予的最初目的相违背时,法律最终会选择以正义、公平为目标,而将实际已经合法取得独立存在价值的公司人格予以否认,对此,1905年美国桑伯恩法官在审理诉密尔沃基冷藏公司一案中,首开法人格否认之先河。他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被认作法人而具有独立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辩护的工具,那么,法律应将公司只视为无权利能力的熟人组合体。也就是说,当我们否认法人人格的时候,它就不存在人格之说。

但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在一定意义上虽然是对公司

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但它却永远无法离开公司人格独立而存在,也不能与公司人格独立相提并论,它仅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它的产生是由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不圆满,即在股东与债权人利益选择上,公司人格独立侧重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就必须一个相应的制度去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以达到一种衡平。这也正是法律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取向。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真谛在于: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因被投资人或股东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被利用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司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于其后的控制者或操纵者以及其他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它的存在与形成有利于规制公司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方式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入我国。但是,其原则性的规定方式引起了学术界的诸多争议,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并非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目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其适用性在理论和实践中都

得到了各国的承认。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反过来,它又促进了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发挥的。但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独立人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却表现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它成为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对债权人有失公允。如何能使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学者们普遍思考的问题。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便应运而生。

在我国,伴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也随之确认。1993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表明,中国法律关于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定是严守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

但我国同西方国家的公司发展轨迹相同,也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已包含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内容。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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