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地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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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
层的犯罪论体系
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联引进的。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俄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联。
在这种情况下,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翻译出版的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随着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
我个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俄刑法学基础之上的这样一套犯罪构成的体系,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当前的刑事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因此我国的刑法知识面临着一种转型。
在刑法知识转型过程当中,我认为我们面临着这样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所谓在中国刑法领域的去俄化,这是我提
出一个命题。我认为我们的刑法应该去俄化,应当反思和清理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联引进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这一点,目前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学界围绕着犯罪构成理论问题,尤其是围绕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问题,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一种状态。
老师提到我们北大前两年专门围绕着犯罪论体系进行过学术研讨。上个礼拜,中国政法大学也专门召开了一个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国际研讨,有俄罗斯、日本、美国、德国和学者来参加,当然也有一些国学者参加。
因此对于中国当前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目前可以说正处在这样一个百家争鸣的状态。我个人是比较旗帜鲜明地提出来应当去除四要件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我个人认为应当直接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当然我的这样一些想法,可能在国刑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是不赞同的。之所以不赞同,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我们从联引进的四要件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已经用了好几十年了,现在已经广泛地被司法实务人员所接受,用得好好的,干嘛不要呢?
为什么要引进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这里面实际上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做个比较。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大
塚仁曾经就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提出过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逻辑性,第二个标准是实用性。
在判断任何一个犯罪论体系的时候只有这两个标准:首先是要看它是否具有逻辑性,然后再来看这样一种犯罪论体系能否在实践得到真正的运用,也就是实用性。在这两点当中,我认为逻辑性是基础,只有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才能考虑实用性。
这里所谓的逻辑性,实际上指的就是犯罪构成所具有的方法论。因此我想首先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一个比较,然后就通过犯罪构成体系来完成的或者实现的定罪过程以及它的思维方法,即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作一阐述。
关于我国现在所通行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大家可能比较熟悉,这四个要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客观的方面,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主观的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等这样一些罪过的容。这四个要件他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
关于这一点,我过去曾经说过我国现在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互相依赖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一种耦合的关系。比
如说,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这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一个是主观要素。
在我们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当中,一方面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离不开主观上的故意;另外一方面主观上犯罪故意同样也离不开犯罪行为,两者是互相支撑、互相依存的。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就不可能有犯罪故意;同样如果犯罪故意没有,也不可能有犯罪行为。
由于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四要件之间并没有一个逻辑上的顺序关系,不存在一个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因此哪一个有就可以接着再找另外一个,也就是它的这样一种寻找犯罪成立要件的过程并没有按照一个严格的逻辑上的位阶关系来确定,往往是哪一个有就先确定哪一个,然后再去找另外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有罪的判断。
因此我们说,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实际上采用的是对犯罪分析的方法,它往往是以假定犯罪已经成立为前提,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对犯罪的部要素作一个解释,解析出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都有了就构成犯罪。
我们打一个比喻,就像切西瓜一样,如果把犯罪看作是一个西瓜,这西瓜摆在我们面前,我们想看看西瓜里面有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