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粉尘综合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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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粉尘综合治理规定

煤矿粉尘综合治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粉尘综合治理工作,明确各单位综合防尘方面的职责,杜绝煤尘事故的发生,改善井下生产环境,确保井下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充实防尘领导机构

井下各生产、辅助单位要及时充实综合防尘领导小组,各单位科区长要亲自挂帅,配齐专兼职防尘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防尘工作,并将调整后的防尘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通风科。

第二条健全和完善井下防尘供水系统

1、机电安装工区必须在以下巷道中健全和完善供水管。

⑴井下主要运输大巷及车场;

⑵采区回风巷;

⑶采区进回风上山;

⑷皮带机运输上山;

⑸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

⑹掘进、开拓巷道。

2、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掘进工作面不得开工。

3、对皮带机运输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要每隔50米拨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地点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每隔100米拨一个三通阀门。所有

皮带机、链板机转载点处,均要在供水管路上设置三通阀门,以便安装转载喷雾。

4、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在拆除供水管路时,下风巷水管末端的水头距转载机头不得超过10米,上风巷水管末端的水头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0米。

5、巷道修护、回棚施工作业地点,必须安装齐供水管路后,方可施工。

6、供水管路的拆除工作由机电安装工区负责,所有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换供水管路,机电安装工区要按规定加强供水管路、三通阀门的检查与维护,杜绝漏水现象,确保所有施工地点的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第三条各单位要及时做好责任范围内巷道煤尘的冲洗工作

1、采煤单位对采煤工作面每班要冲洗一次,对上下顺槽及出煤系统巷道要每天冲洗一次。

2、开拓掘进单位每天对掘进巷道及出煤(矸)系统巷道要进行一次冲洗。

3、对从事修护、回棚施工的巷道,施工单位每班要冲洗一次。

4、运输区对东西两个卸煤坑前后20米范围的巷道每班要清除一次煤尘。对井下运输大巷、井底车场每月冲洗一次。

5、机电工区负责井下变电所及分管运输系统内的洒水灭尘工作。

6、安装工作负责所安装拆除工作面上风巷及工作面等范围内的洒

水灭尘工作。

7、所有放炮作业场所,放炮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灭尘制度,否则不准放炮。

8、通风区负责除采掘开修机运等单位责任范围外的采区上下山及联巷的巷道冲洗粉尘工作,每周至少冲洗两次。

9、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巷道,不得有煤尘积聚现象。

第四条安装使用好各类喷雾设施

1、采、掘、开、修单位要及时对工作面所有运煤转载点及时安装完善喷雾装置,并要保持正常使用。

2、采区放煤大眼及井底车场卸煤坑的卸载喷雾由运输区负责安装、管理和使用。

3、各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的风流净化喷雾由通风区负责安装,与采煤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由采煤单位负责使用、维护、移动。下顺槽净化喷雾必须设在距顺槽外口50米,上风巷净化喷雾必须与工作面保持50米的距离。

4、各掘进工作面的风流净化喷雾由各掘进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使用、移动,掘进工作面的风流净化喷雾必须与掘进迎头保持50米的距离,掘进距离超过500米的掘进工作面,则要在巷道抬棚向里50米增加一道净化喷雾。

5、采区运输大巷的风流净化喷雾由运输区负责安装、使用、维护,净化喷雾必须安装在架线上方0.5米以上处。

6、综采、综掘机组必须有完好的内外喷雾装置,如原无内喷雾或外喷雾效果差,应增加高压雾屏外喷雾装置。

第五条综采支架移架喷雾设施的管理

1、所有综采工作面支架都要安装合格有效的移架喷雾设施。

2、综采支架移架喷雾安装完毕,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单位接收并负责正常的使用、维护及保管。

3、移架喷雾的供水管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关闭供水阀门。

4、生产单位在移架过程中,必须正常使用移架喷雾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拆除喷雾装置。

5、移架喷雾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时,必须与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派现场帮助指导,生产单位负责提供材料备件更换、维修。

6、通风科、通风区要加强对移架喷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三次。

7、使用单位应将移架喷雾设施在防尘方面所起的作用积极向职工宣传贯彻,提高职工使用移架喷雾设施的自觉性。

8、移架喷雾设施效果不佳时,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汇报情况,通风区负责进行处理,保证其使用效果良好。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检修。

9、移架喷雾设施使用单位领导必须对其设施使用情况认真监督并制定管[换行]理措施。

10、物资管理、财务、综机、企管科要做好有关材料、配件的供

应工作。

第六条井下隔爆设施的管理

1、矿井两翼、相邻采区巷道的隔爆设施由通风区负责安装维护。

2、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的隔爆水袋由通风区负责安装、维护、加水移动。日常管理由采煤单位负责。

3、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隔爆水袋由各掘进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管理、加水移动,巷道贯通后应在七天之内拆除回收。

4、隔爆水袋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⑴矿井两翼和相邻采区的主要隔爆设施的水量必须不小于400升/平方米,采掘工作面的辅助隔爆设施的水量必须不小于200升/平方米。

⑵隔爆水袋的排间距为1.2—3.0米,主要隔爆棚的棚长度不得小于30米,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米。

⑶首列水袋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200米范围内。

⑷水袋距离巷道顶部及两帮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m,距离巷道轨道面不小于1.8米,每处水袋高度应保持一致,安装水袋处巷道需改棚时,其断面和形状应与前后20米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⑸水袋设置在巷道直线段内。

⑹水袋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七条按时完成井下各工序粉尘浓度测定工作

1、通风区每月要对井下各工序的粉尘浓度至少各测定两次,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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