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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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

规范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2]3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2〕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促进功能,着力改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为宗旨,坚持规范与发

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控制总量、提升质量、科学监管、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原则,用好用足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和担保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的困难,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

(一)明确省级监管部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省财政厅不再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市、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地方要先行明确并指定负责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部门及其具体机构,接受省金融办工作指导,并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把防控风险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市融资性担保监管力量建设情况和人员名单报送省金融办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处,县(市、区)级监管力量建设情况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

(三)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机制。构建“省金融办统筹全省监管工作、市级监管部门全面监管监督、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日常基本监管”的分级属地监管模式,并根据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和监管手段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监管机制。省金融办要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加强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加强统筹指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全面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融资

性担保机构,抓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发展情况、机构概览和监管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县(市、区)级监管部门进行基本监管,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申请辅导、日常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下级监管部门对重大风险事件以及本级难以处理的难点重点监管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山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高院、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设区市、县(市、区)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人民银行要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统计监测,履行反洗钱、反假币职能,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抓好贷款审查、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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